近期,沉寂了4个多月的光伏行业迎来了一波利好政策,怕大家看得眼花缭乱,今天投融君来给大家总结下近期下发的重要光伏行业政策里的重点内容。
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459号)
今年5月31日(含)之前已备案、开工建设,且在今年6月30日(含)之前并网投运的合法合规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规模管理范围,标杆上网电价和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二、《关于齐齐哈尔市、大庆市、包头市可再生能源综合应用示范区建设有关事项的复函》(国能综函新能〔2018〕376号)
1、积极支持建设齐齐哈尔市、大庆市、包头市可再生能源综合应用示范区;
2、齐齐哈尔市、大庆市可再生能源综合应用示范区新增新能源电量全部在本地消纳,包头市可再生能源综合应用示范区新增风电装机主要在包头本地消纳;
3、编制本地区分散式风电开发利用规划,新增新能源以分布式利用为主;
4、力争到2025年,齐齐哈尔市可再生能源总装机占比65%,清洁能源供热比重35%以上,清洁能源占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45%以上;大庆市可再生能源总装机占比70%,可再生能源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40%以上,清洁能源占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22%以上;包头市可再生能源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达到40%以上,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8%以上;
5、鼓励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配置新能源项目和确定上网电价,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补贴强度下降,探索加速风电、光伏平价上网的体制机制,鼓励风电、光伏发电在用户侧平价应用;
6、鼓励齐齐哈尔市、大庆市结合本地区电网实际条件,研究开展增量配电网示范;
7、示范区规划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管理按照风电、光伏发电预警现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光伏规模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三、《关于上报光伏扶贫项目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8〕142号)
1、此次申报项目的实施范围、扶贫对象、建设方式及规模、建设资金等按照《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2018〕29号)严格管理,特别是光伏扶贫电站应由各地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电网公司需承诺确保村级电站和接入电网工程同步建成投产,并保障全额消纳;
2、此外,对于国家审计署审计光伏扶贫存在问题的市(县),应在计划上报截止日期前完全整改到位方可申报。已列入光伏扶贫国家补助目录、已申报列入存量光伏扶贫以及已纳入“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等项目,均不能重复申报本次计划;
3、规范项目计划申报和下达流程。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申报和下达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省级扶贫、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各地以市(县)为单位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编制范围为各地脱贫攻坚期间拟新建的光伏扶贫项目;
(二)省级扶贫、能源主管部门对市(县)申报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汇总,提出本省脱贫攻坚期间光伏扶贫项目计划建议,内容包括:村级电站数量及规模,对应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户数和名单,县政府出具的全额出资承诺,电网企业出具的接网和消纳意见等。在此基础上,省级能源、扶贫主管部门于11月10日前,将本省(区、市)光伏扶贫项目计划建议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
(三)11月10日-20日,国务院扶贫办会同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省(区、市)在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项目信息,并会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基于信息系统对各省(区、市)上报项目信息进行审核。各省(区、市)将最终经国家审核通过的项目以纸质文件再次上报(如无调整则无需再次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据此下达相关省(区、市)脱贫攻坚期间光伏扶贫项目计划。
四、《关于征求我省光伏发电补贴政策意见的函》(苏发改能源函〔2018〕323号)
1、补贴对象。由2017年5月31日至2018年5月31日,全省备案在建的分布式光伏(含户用光伏),且2018年底前并网投运,不包括已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项目;
2、补贴标准。户用光伏为每千瓦时0.32元,普通分布式光伏为每千瓦时0.1元;
3、补贴期限。自项目投产后2年;
4、资金来源。省和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按1:1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