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光伏资讯 > 光伏市场 > 正文

《广东、广西、海南售电公司监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对三类售电公司同时监管

来源: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发布时间:2018-07-27 10:07:05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对广东、广西、海南售电公司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办法适用于在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电力交易机构已注册的售电公司,包括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独立的售电公司三类。

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对售电公司持续满足电力市场准入条件的情况,对售电公司参与电力批发市场交易的情况、对售电公司参与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的情况、对售电公司信用担保的情况、对独立的售电公司中,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发电企业和发电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运营基本情况、对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公平竞争的情况、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保底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详情如下:

附件:

广东、广西、海南售电公司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售电市场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售电市场健康发展,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电力交易机构已注册的售电公司,包括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独立的售电公司三类。

第三条 [监管原则] 对售电公司监管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监管主体]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根据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售电公司实施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持续准入] 对售电公司持续满足电力市场准入条件的情况实施监管。

售电公司应通过“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履行市场准入程序后,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未持续满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未持续满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变更;

(四)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未在20 个工作日内再次承诺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公示。

第六条 [批发市场交易行为] 对售电公司参与电力批发市场交易的情况实施监管。售电公司应严格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履行信用承诺;

(二)超出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电力批发市场业务;

(三)未承担保密义务,泄露其他市场主体电价、电量等交易信息;

(四)与其他市场主体串谋、恶意申报,导致市场价格频繁大幅波动或引导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与其他市场主体签署购售电合同并在电力交易机构备案后,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合同和服务承诺;

(六)能源监管机构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零售市场交易行为] 对售电公司参与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的情况实施监管。售电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履行信用承诺;

(二)超出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电力零售市场业务;

(三)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市场份额不得超过 20%;

(四)未承担保密义务,违规泄露其他市场主体电价、电量等交易信息;

(五)与其他售电公司串谋,导致其他市场主体利益受损;

(六)与用户签署购售电合同并在电力交易机构备案后,因售电公司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和服务承诺;

(七)能源监管机构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信用担保] 对售电公司信用担保的情况实施监管。售电公司应按照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的规定,向电网企业提交相应额度的履约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九条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运营基本要求] 对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运营基本情况实施监管。

(一)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运营;

2.应从人员、财务、办公地点、信息等方面确保竞争性售电业务与电网企业其他业务隔离并制定相关工作规范;相关工作规范应通过企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在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前报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其配电业务与竞争性售电业务应实现财务分离。

第十条 [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发电企业和发电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运营基本要求] 对独立的售电公司中,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发电企业和发电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运营基本情况实施监管。

(一)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发电企业或发电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发电企业,在同一次线上集中交易中,不得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不得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导致市场价格频繁大幅波动或引导市场价格走势,扰乱市场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

2.发电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运营,实现人、财、物独立。

(二)在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中,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发电企业或发电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同时应满足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公平竞争情况] 对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公平竞争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及其关联的售电公司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不得利用输、配电业务资源,干预用户与其他售电公司自由选择,包括但不限于:

(一)无正当理由阻碍用户正常用电权利;

(二)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售电公司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其他售电公司;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其他售电公司或用户办理与售电相关的业务;

(四)能源监管机构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保底供电服务]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保底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承担其配电区域内的保底供电服务。当其配电区域内的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保障相关用户电力供应,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 对售电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实施监管。

售电公司应按规定真实、及时、完整的向市场主体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资产总额验资报告;

(三)从业人员情况;

(四)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

(五)能源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 能源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要求售电公司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持续符合国家和省(区)准入条件的情况;

(二)信用承诺履行情况;

(三)财务状况;

(四)购售电业务开展及合同履约情况;

(五)增值服务开展情况;

(六)能源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同时应按照《供电监管办法》的规定报送信息。

第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管理责任] 电力交易机构应在电力交易平台建立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做好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动态管理,每半年向能源监管机构报送售电公司持续满足准入条件的情况和开展售电业务的盈亏情况,对未能持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能源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 根据监管需要,能源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售电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售电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技术支持系统,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数据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通过能源监管热线电话(12398)、电子邮件(12398@nea.gov.cn)等方式向监管机构举报。能源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受理,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监管措施] 售电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能源监管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约谈、监管通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出具监管意见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等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法律责任] 售电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注册资料的;

(二)滥用市场操纵力或以价格联盟方式操纵交易或交易价格的;

(三)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的;

(四)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的;

(五)其他违反电力市场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违反信息披露与报送规定的法律责任] 售电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未达到供电质量要求的法律责任]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按照《供电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售电公司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按照《电力监管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文件解释]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文件生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特别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 "索比光伏网或索比咨询"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www.solarbe.com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索比光伏网或索比咨询"。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推荐新闻
10家风光企业!上海首批绿电交易发电企业自愿入市名单公布

10家风光企业!上海首批绿电交易发电企业自愿入市名单公布

10月29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第一批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企业自愿入市名单的通知,涉及10家发电企业。文件提出,本市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主要为满足政策规则和本方案要求的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集中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符合基本条件并且完成市场注册的分布式(或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等也可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后续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和本市电力中长期和现货市场开展情况可适时调整。

绿色电力交易分布式光伏
2024-10-31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总经理钟声被查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总经理钟声被查

10月20日,据南方电网纪检监察组、贵州省纪委监委消息: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钟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南方电网纪检监察组和贵州省毕节市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南方电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钟声
2024-10-21
国家能源局:部分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因当地台区容量不足导致并网困难

国家能源局:部分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因当地台区容量不足导致并网困难

2024年8月,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以下简称12398热线)共接收投诉举报1061件,办结投诉举报756件(含往期结转)。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分布式光伏电力交易
2024-10-10
有效期五年!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

有效期五年!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

9月24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通知指出,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按规定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电力市场电力交易
2024-09-25
广东:40个地区存在接网消纳困难

广东:40个地区存在接网消纳困难

日前,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发布2024年第三季度接网消纳困难区域名单及低压配电网接网预警等级的公告,公告称,2024年第三季度,接网消纳困难区域涉及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江门、阳江、湛江等7个地市共40个220kV变电站供电区。

低压配电网接网消纳
2024-10-09
江苏:启动县(区)分布式光伏专项配电网规划

江苏:启动县(区)分布式光伏专项配电网规划

8月19日,江苏发改委发布我省县(区)分布式光伏专项配电网规划方案模版的通知。面对江苏省一骑绝尘的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要根据分布式光伏发展现状、资源情况、负荷水平和电网承载力等,有针对性地做好规划内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接网消纳方案。

分布式光伏配电网
2024-08-20
浙江嵊州市:逐年开展分布式光伏承载能力评估 绘制光伏并网空间红黄绿“三色图”

浙江嵊州市:逐年开展分布式光伏承载能力评估 绘制光伏并网空间红黄绿“三色图”

8月14日,嵊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新形势下嵊州市配电网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到2026年,实现全域馈线自动化标准覆盖率91%,供电可靠性达到99.9955%,分布式光伏渗透率超80%的重点台区融合终端精准覆盖,分布式光伏100%全监测。充分结合全市经济、能源:产业等配套情况和空间布局规划情况,合理确定新能源发展规模、时序,优化风电与光伏发展比例、集中式与分布式发展比例。逐年开展分布式光伏承载能力评估绘制光伏并网空间红黄绿“三色图”。

配电网分布式光伏
2024-08-16
有序开发、就近接入、就地消纳!国家能源局再出重要通知

有序开发、就近接入、就地消纳!国家能源局再出重要通知

完善配电网与分布式新能源协调发展机制。结合最新情况研究并规范配电网可承载分布式光伏规模计算方法。在现有6个试点省份的基础上,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系统组织开展新能源接网影响分析,评估配电网承载力,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定期发布和预警机制,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县(市)一级电网不同区域可承载规模信息,引导分布式新能源科学布局、有序开发、就近接入、就地消纳,并分析提出进一步提升可承载规模的方案、举措和时限要求。

配电网分布式新能源
2024-08-14
返回索比光伏网首页 回到《广东、广西、海南售电公司监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对三类售电公司同时监管上方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