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财政部对电气全行业退税,光伏531是矛盾妥协的产物?

来源:OFweek太阳能光伏发布时间:2018-07-11 14:42:27

日前,财政部发布了《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 包括了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在内)和电网企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两大范围。

电气行业从制造端到应用端全部纳入到了退税范围内,可见国家对促进行业发展降低全社会用电成本的重视和决心!

《2018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今年一般工商业电价下降10%的工作目标,今年五月份就已经完成了这一目标的70%。截至6月28日前,共有21个省市发布降价通知,其中降价幅度最大的是宁夏,其单一制一般工商业用电销售电价及输配电价均降低5.12分/千瓦时。

政府对电价的调整是因为面临着经济下行的压力,需要降低工商业用电成本以刺激市场经济提振。国家不但用了许多直接的行政手段降低电价,而且在很多看不见的地方努力着。

比如一个月前的“光伏531新政”,这个使补贴和建设规模指标双双削减的政策确实让整个光伏行业的日子很不好过。其明面上的原因是补贴压力过大——截至2017年底,累计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缺口总计达到1127亿元,其中光伏补贴缺口455亿元(占比约40%)。有行业人士根据这个原因,提出了把可在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目前的1.9分/千瓦时提升至3分/千瓦时及以上,来解决可再生能源发展和补贴拖欠的矛盾。但这种提议未免过于站在自己的立场上看问题了。

能源电力行业绝不仅仅关系到行业本身,它是整个现代社会发展的引擎和动力。电价里的每一厘钱都是全社会共同努力付出得来的,现在国家甚至是整个国际都面临着经济下行的压力,政府首先要解决的是保证经济整体稳定发展的问题,所以制定了2018降低一半工商业电价10%的目标。从上到下,所有电气人都勒紧了裤腰带为这个目标努力着。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又怎么可能为了未来(可再生能源)而透支现在呢?

有人认为,“531新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整个光伏行业失信、不负责的表现。而笔者却认为恰恰相反,过高的补贴拖欠已经是事实,基于上述的原因,增加补贴资金来源也不大可能。如果没有“531新政”,而是听之任之维持原样,如果光伏行业没有原来那种程度的补贴额度、规模就活不下去的话,未来三年以上甚至是五年以上长时间的补贴拖欠一样会把企业活活拖死。这何尝不是更大的不负责呢?毕竟长痛不如短痛。可以说,政府没有把1.9分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降低,已经是为了履行补贴承诺所做出的努力了。

辩证地看待“531新政”的话,它确实是对光伏行业带来了伤害。因此,从业者对其怨声载道是无可厚非的。但对于国家来说,它也做出了最大的努力去协调各个领域,毕竟能源电力行业的问题是系统性的问题。

只能感叹一句:错的不是我,而是这个世界。

现在,财政部对电气全行业退税的政策何尝不是对电气行业勒紧裤腰带降低社会用电成本的一种补偿呢?

以下是文件全文:

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

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

1.《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二、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条件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三、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具体如下:

(一)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二)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和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的各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顺应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兼顾不同规模、类型企业,确定本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各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行通知。各省电网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据实退还。

(二)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周密筹划、统筹推进,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监测分析,做好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平稳、有序推进,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

(三)2018年10月31日前,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报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总结,包括完成情况、工作方法、成效、建议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报告。

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6月2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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