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自治区能源局、国土资源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要求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巡查和执法检查。对已布设光伏组件但一年后未能并网发电的光伏方阵,由能源主管部门联合行政审批部门责令用地单位进行清理,对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应要求用地单位恢复原状。
据介绍,广西将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鼓励合理利用未利用地,对在未利用地上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年度光伏建设指标安排时,将予以倾斜支持;对国家确定的光伏扶贫项目和光伏复合项目予以用地政策支持,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布设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广西明确鼓励在既有农林业设施、养殖大棚上敷设光伏组件,在大棚下开展农业、苗圃或养殖。农光互补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5米,桩基间距大于4米,行间距应大于6米。渔光互补项目应在已有的水库、河流、湖泊或坑塘水面上建设,或者通过改造后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严禁在农用地上挖塘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渔光互补项目(不含漂浮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沿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