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电价支持政策分居民电采暖、非居民电采暖以及电极式蓄热储能集中供热三种情况进行补贴。
A.省内居民电采暖
执行范围:省内不具备城市集中供暖和天然气分户采暖条件,采取低温辐射电热膜、低温发热电缆、非储热储能式电锅炉、固定式电取暖器、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环保节能用电设备供暖用电。
时段划分和电价标准:用电(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类别用电)实行分时价格政策,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取暖。低谷时段延长2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在对应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标准基础上降低0.20元/千瓦时;其它时段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在对应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基础上提高0.03元/千瓦时。其间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B.非居民电采暖
执行范围:企事业单位办公、商业等非居民用户采取低温辐射电热膜、低温发热电缆、非储热储能式电锅炉、固定式电取暖器(随房屋建设配套)、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环保节能用电设备供暖用电。
时段划分和电价标准:低谷时段延长2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按照一般工商业用电谷段目录电价执行;其它时段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按照一般工商业用电平段目录电价执行。其间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C.电极式蓄热储能供热
按照市场化机制直购电模式同电改政策相结合,给予供暖项目合理合法政策支持,在执行大工业峰谷分时电价的同时,通过市场化交易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电价。
另外,陆上管道天然气供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供城镇“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居民“煤改气”壁挂炉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可对壁挂炉采暖用气单独制定阶梯价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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