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宁城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9-06 10:47:52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宁城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宁城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光伏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6〕10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光伏扶贫受益对象确定

第二条 各镇乡街要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的基础上,按照县扶贫办下达的光伏扶贫对象分配指标,核对上报享受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的贫困户,并按照要求对所扶持的贫困对象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对镇乡街上报的贫困户名单进行复核后,确定享受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的贫困户。

第四条 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享受光伏扶贫政策:

1.建档立卡户中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无劳动能力贫困户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户籍成员全部是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

2.残疾人贫困户。残疾人贫困户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户主是残疾贫困人口的贫困户。

第五条 请各镇乡街根据上述两类扶持对象确定贫困户,识别程序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执行,识别出的项目户必须是在建档立卡系统中在册贫困户。

第三章收益与分配

第六条 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主要采取商业运作模式,由宁城县基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建内蒙古宏旭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组建宁城吉电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两个光伏扶贫发电站。自建设发电之日起持续20年,每年向县财政扶贫帐户缴纳光伏扶贫项目收益款,保证3123户贫困户每户每年收入3000元。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县扶贫办、财政局、发改局共同监督、管理,对光伏发电收益资金开设共管帐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由宁城县基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每年统一将光伏发电受益资金分两次打入三家共管帐户,县扶贫办以“一卡通”形式支付给已确定的光伏扶贫贫困户。

第八条 县政府成立光伏扶贫项目资产分配监督管理组织,及时公布贫困户光伏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监管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各镇乡街要定期上报贫困户动态调整状况,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审核合格认定的贫困户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如期发放补贴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责任编辑:su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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