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岭扶持光伏产业:分布式、地面电站均有补助

来源:温岭市发改局发布时间:2017-07-04 23:59:59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2016〕109号)等文件精神,围绕科学调整能源结构、合理实施节能减排,以分布式光伏应用为重点,通过政府引导支持、企业主导发展、全民推进落实,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扶持力度,推进我市屋顶光伏工程建设,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至“十三五”期末,全市光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达到180兆瓦以上,其中在全市集中连片住宅区建设居民光伏装置13500户以上,装机容量30兆瓦以上;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100兆瓦以上;渔光互补、农光互补、地面电站50兆瓦以上。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增强低碳化、清洁化、可持续的能源供给能力,培育出在国内外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的光伏骨干企业2-3家。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发展工业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鼓励工业企业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电网调节”为主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耗能行业企业或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其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企业光伏发电产生的电力负荷不纳入有序用电计划,可作为实施企业的机动负荷。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企业阶梯电价适用范围,不纳入当地镇(街道)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二)大力推进居民光伏应用。在城市集中连片商业住宅区、保障性住房小区、高层公寓楼、别墅排屋等民居建筑屋顶推进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建设;积极推广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下山移民工程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三)因地制宜发展光伏电站。在不突破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红线限制下,充分利用养殖渔业、设施农业、废弃土地等空间资源,建设渔光互补、农光互补、地面集中光伏电站光伏电站项目,推广太阳能、渔业、农业、旅游业等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发展新模式。

(四)大力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医院、学校等现有公共建筑屋顶光伏改造应用。新建屋顶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宜优先采用光伏系统作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整体设计和建设,应用规模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2014),并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五)积极创建示范园区。大力开展规模化应用示范,对具备稳定用电负荷、连片屋顶资源条件的各类产业园区,建设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

(六)积极推进省级清洁能源示范县建设。充分挖掘我市可再生能源开发潜力,结合可再生能源资源情况、自然条件和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统筹规划,科学制定清洁能源资源开发利用计划,积极培育和引进市场主体,吸引经济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光伏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包括以太阳能利用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扶持政策

(一)鼓励全市企业发展大型分布式光伏项目。

对在本市注册的企业光伏装机容量达100千瓦以上的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补助,同一出让地块上的项目最高限补150万元。

(二)鼓励全市推广建设居民家庭屋顶集中连片光伏工程。倡导城乡居民利用自有产权住宅屋顶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对农村既有独立住宅、城乡新建住房集中连片居民超过30户,高(多)层住宅区集中连片居民超过100户,且光伏设备装机容量达80千瓦以上的,建成并网发电后按装机容量给予500元/千瓦的一次性补助,最高限补120万元。

(三)鼓励发展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地面电站项目。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积极推进采用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在滩涂、水面、填埋场护坡、废弃矿山等开发利用困难的空间,按照特许经营模式有序投资建设光伏地面电站。对于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投资建设地面电站、农光互补、渔光互补项目的,实施一次性补助20万元/兆瓦,最高限补300万元。鼓励在本市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采用本市企业生产的光伏产品。

四、优化服务

(一)简化审批流程。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集中连片项目由市发改局实行备案管理。

(二)完善并网运行服务。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明确申报材料的内容和办理时限,建立简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对家庭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实行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供电部门根据上级相关补贴政策,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按规定转拨国家及省级补贴资金。

(三)推进屋顶资源利用。城市新区、东部新区、铁路新区及各类工业(集聚)区新建厂房、大型公共建筑物,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其屋顶要求预留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安装条件。鼓励企业现有屋顶资源出租用于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依据年碳排放量及社会、生态综合效益,提升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其屋顶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原则上要求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四)加大金融支持。创新光伏项目相关金融产品,加大对光伏应用领域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推动银行、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与企业合作建立光伏项目投融资服务平台,不断完善金融服务,提升企业融资能力。

五、职责分工

(一)市发改局:建立健全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项目审批管理机制,编制下达全市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计划。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供电局做好项目验收及补助资金审核、拨付、使用监管工作。

(二)市农办:做好农村居民屋顶光伏发电、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统筹和推广工作。

(三)市经信局:严格落实各工业企业、工业区块企业节能指标考核,引导大能耗项目配套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指导推进工业企业、工业区块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协助指导地面光伏电站标准化项目建设。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做好工业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补助资金审核、拨付和使用监管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会同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及时做好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五)市建设规划局:对新出让用地的工业企业项目要将屋顶光伏建设要求列入规划条件,统筹考虑光伏发电的推广应用。

(六)市建工局:指导光电一体化建筑建设及引导新建大型建筑物屋顶预留光伏安装条件的工作,在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光伏应用节能改造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

(七)市供电局:负责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和并网运行服务,包括并网申请受理、资料完整性审核、并网验收调试申请等;负责电网接入系统审查、审批;介入项目前期,配合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的核定;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根据上级相关政策,按时拨付光伏发电补贴资金。

(八)各镇(街道)、城市新区、东部新区、铁路新区:推进本辖区内光伏发电项目的落实和应用。

六、其他

(一)企业租用居民屋顶建设的项目一律按照企业分布式项目进行补助。

(二)本实施意见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建设并完成验收的所有光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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