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对潘阳光伏公司违规建设光伏项目进行处罚

来源: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时间:2017-01-24 08:57:11

淮国土资罚字〔2016〕6028号

违法行为人:淮南市潘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文广

地址:潘集区平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402室

经查,2016年10月淮南市潘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文广)占用潘集区古沟回族乡蔡庙村集体土地进行该公司开关站项目建设,该项目已经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淮南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泥河20WM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通知》淮发改审批〔2016〕121号),并通过了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预审(《关于淮南市潘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泥河2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和田集街道2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35KV变电站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淮国土资函〔2016〕122号),用地手续正在报批。因光伏企业的特殊性,要求当年拿建设指标,当年建成投产,同时淮南市潘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采购的设备无处存放,长期放置会造成严重毁坏,在这种情况下,淮南市潘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在未经任何单位或则个人批准同意开始动工建设,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6年11月11日立案调查。

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古沟回族乡蔡庙村境内,北为耕地、东为污水处理厂、西为耕地、南为公路,占地类型为水田,占地面积3702.77平方米,建筑面积763.4平方米,符合古沟回族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照片为证。

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综上所述,淮南市潘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文广)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开关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淮南市潘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702.77平方米;

2、没收淮南市潘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763.4平方米和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55541元(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5元计算)。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履行本决定;受罚款处罚的必须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罚款交纳到罚没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对责令限期拆除的必须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2月15日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编辑:ca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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