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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下发《关于组织2017年第一季度电力直接交易的通知》 新能源能否提高消纳要看政策执行力度

发表于:2017-01-03 16:13:41     来源:宁夏经信委
 各省工信局、宁东经济发展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为积极稳妥的推进我区电力市场改革,进一步提高发电能效,有效实施调结构、降成本措施。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32号)精神,现将2017年一季度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易电量

一季度交易电量规模为65亿千瓦时。其中,第一批用户交易电量59亿千瓦时,第二批用户交易电量6亿千瓦时。

(一)发电企业交易电量限额。

统调火电发电机组交易电量限额=交易期电量规模×该企业装机容量/交易期参与交易火电企业装机容量×1.1,取得自治区超低排放机组减排确认的机组限额增加5%;新能源交易电量限额为交易期预测可发电量。

(二)用电企业交易电量限额。

用户以实际用电量自行申报,用户申报电量原则不超过实际用电量的80%。

二、准入与退出

(一)准入标准。

参与直接交易的用户、发电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用户、公用发电企业需取得法人单位授权。

1.用户准入与条件:

(1)优先用电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的大型用户,根据年度交易电量总规模扩大到一定规模以上的35KV用户,云基地、高新技术企业电压等级可放宽至10千伏及以上。

(2)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等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的企业。

(3)未被国家或自治区列入产业淘汰类的企业。

(4)环保排放达标,能耗不高于自治区限定标准。

(5)无长期拖欠电费,无恶意违反交易规模等不良信用记录。

(6)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运行良好。

(7)依法取得售电资质的售电公司,可参与直接交易。

2.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或自治区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2)机组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3)能耗不高于全国同类型机组指标。

(4)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的公用火电机组。

(5)按规定承担国家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的自备电厂。

(二)新增用户申报程序。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新报装电力用户自愿申请,各市工信局、宁东经发局初审汇总,于每月10日前上报我委,终审合格公布后在宁夏电力交易中心办理电力直接交易入市手续。

(三)准入用户监管。

准入用户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由我委会同能源监管部门监管,按照直接交易规则,适时调整。

三、 交易电价

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确定,双方可以以交易结构公布的临时交易平均价格为基准进行价格联动。每月10-20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将价格联动申请盖章确认提交宁夏电力交易中心,价格联动申请需明确联动期限。

四、 交易方式

(一)统调公用火点交易。

1. 自主协商交易。

参与火电第一批交易电力用户:电解铝、电解铝、电石、碳化硅、单多晶硅(电子)、钢铁、纺织、云基地八个行业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企业。

参与火电第二批电力用户:除以上行业外的其他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企业。

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公告之日起奖自主协商结果在宁夏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或确认。如在交易期内完成全部电量交易,按照成交顺序(宁夏电力交易平台确认时间为准)直至完成交易总量为止。如未如期完成交易电量,剩余电量转入集中撮合阶段。

2.集中撮合交易。

自主协商交易结束,剩余电量转入集中撮合阶段(集中撮合交易优先火电第一批交易电力用户参与),由双方申报电价按规则出清,外送电厂可参与集中撮合交易。

(二)新能源与火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为规范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秩序,规避火电、新能源同一平台竞争的不公平性,形成风、光、火打捆互保,自2017年1月1日起停止新能源企业参与火电合同电量交易、即将开展的深度调峰获得。

参与交易的各火电企业按照不低于交易电量的20%(暂定)通过合同转让给新能源,为避免恶性竞争,合同电量交易价格不低于当期火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平均价差,最高不超过平均价差3倍,最高限价根据总体价格水平适时调整。

当期火电未完成20%合同转让的电量,在交易平台挂牌,如仍未成交,免除电量扣除责任;如未完成电量不主动挂牌转让,下个交易周期扣除。

未购得合同电量的新能源企业视为主动放弃基数以外的市场电量,没有发电计划的新能源场站由调度机构安排停机。连续两个交易周期未参与合同转让取得市场电量,取消该企业下一交易期参与市场资格。

(三) 自备电厂直接交易

鼓励符合准入条件的自备电厂与新报装负荷签订中长期交易协议。自备电厂直接交易电量限额参照区内火电机组平局利用小时确定。新增负荷交易电量不占计划交易电量额度。

五、交易周期及结算

(一)交易周期。

以季度交易为主,新能源与火电合同转让交易、新增负荷可开展月度新增交易,交易周期将很据我区经济运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结算原则。

新能源优先结算基数电量(月度基数不予滚动),火电优先结算市场电量(月度基数可以滚动)。允许新能源交易周期未清算,交易周期内仍=仍未结清,以新能源基数电量进行抵扣。

六、违约责任

(一)分月计划调整。

为促进电力用户准确申报直接交易电量,交易电量需签订分月计划,并严格按照分月计划执行。交易双方可在每月10-20日提出次月及以后各月的计划及合同总量变更申请,交易期内分月计划变更不超过2次,合同总量变化不超过1次。变更申请需用户和发电企业双方盖章确认。

(二)用户违约电量处理。

交易电量月结月清,未完成的偏差电量为违约电量,违约电量不再滚动调整,按“入市承诺书”约定条款执行,违约罚款在月末电费结算中一并结清。连续两个月交易电量月度计划完成率低于70%,终止其剩余交易电量合同。并取消下一交易周期参与直接交易资格。各市工信局、宁东经济发展局负责通知、并组织辖区企业开展好本次交易工作。

七、其他事项

各交易主题结合历年发电实际情况、认真预测2017年发、用电量,做好直接交易工作。

附件:1.2017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发电企业准入名单

2.2017年度电力直接交易用户准入名单(第一批)







 

3.2017年度电力直接交易用户准入名单(第二批)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2月26日

FR:宁夏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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