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西北区域省间电力互济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西北能源监管局发布时间:2026-05-18 10:30:41

为助力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提升西北区域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效率,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6〕4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发改委2024年第20号令)等文件要求,会同甘肃能源监管办、新疆能源监管办组织市场运营机构起草了《西北区域省间电力互济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已征求西北五省(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市场经营主体意见,于2026年4月24日西北能源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市场成员管理、市场准备、交易组织、日前互济交易、日内互济交易、交易执行与变差处理、计量与结算、市场风险防控、信息披露、合同管理、免责条款及附则等13个章节,共计96条。互济交易在省间电力现货交易出清后、省内现货市场正式出清前组织,是省间电力现货交易的有效补充。

《实施细则》呈现六方面特点:

一是主体多,基本覆盖全品类经营主体。经营主体除涵盖火电、水电、新能源等传统电源外,还将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以及西北区域特色的光热、直流配套电源纳入交易范畴,扩展省间电力互济资源池。其中火电、新型储能、虚拟电厂可实现买卖电角色的灵活切换,既可作为买电方参与互济交易,也可作为卖电方参与互济交易,充分挖掘源网荷储调节潜力。

二是场景全,拓展“跨省交易”至“跨控制区交易”。立足西北区域全国能源“大送端”定位,结合网内直流配套电源规模大、“沙戈荒”外送基地规划多的特点,创新将直流配套电源组成“控制区”后参与省间互济交易,支持配套控制区调节能力不足、或有富余能力时,相关责任主体与其他省(区)灵活交易,为直流稳定外送提供了市场机制保障,服务“沙戈荒”基地更好融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

三是机制活,创造更多灵活交易机会。针对省间现货、省内现货、互济交易衔接紧凑的情况,构建“双边+单边”的两阶段顺序出清机制,支持经营主体提前选择将剩余交易需求以“报量不报价”模式继续匹配,极大避免了主体决策不当对安全保障影响,有效统筹了市场经济、效率与电力保供、新能源消纳之间关系。

四是频次高,实现15分钟级日内滚动交易。西北五省(区)均属于新能源高占比省份,具有显著的“越逼近交易时刻、新能源预测越准确”的特点,互济交易首家实施日内“15分钟正式出清+105分钟预出清”滚动交易模式,实现交易组织与供需形势分钟级匹配,极致挖潜省间错峰互济、时空互补潜能。此外,针对新型储能“先充电才能放电”的特性,特别设置早、晚两场次长时日内交易,交易结果下发后储能有充足时间安排充电,有效应对光伏晚起、早落对电力保供影响。

五是风控严,加强安全风险全过程管控。针对西北电网断面耦合复杂、电网运行受新能源分布影响大的实际情况,构建“事前、事中、事后”较完备的风险管控措施。避免对省内、省间现货市场组织时序产生影响,由区域级调度在D-2日提前开展全网安全校验,为后续各个市场组织提供准确的安全基础边界。将电网安全约束内嵌于互济交易出清模型中,保障了出清结果的安全可执行性。除交易申报限价外,对于明显高于西北区域用电水平的卖方出清结果进行二次限价,防范互济交易价格大幅上涨风险。

六是操作简,提高市场衔接效率。对于参与所在省(区)现货市场或西北区域“沙戈荒”配套电源短期平衡市场的经营主体,除电能量报价外,相关物理参数、启动报价等可复用信息“一次申报、两次使用”,提高主体参与便捷度。对于电能量报价,改变传统的主体“自己算”剩余卖、买电能力后再报价,改为主体报价后“系统自动计算”有效报价段,降低经营主体参与难度。此外,结合日内交易滚动出清模式,在日前市场出清后支持主体统一修改用于日内交易的报价,避免经营主体日内频繁报价影响市场效率。

下一步,西北能源监管局将会同甘肃、新疆能源监管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工作统筹。积极听取经营主体意见,强化对市场运营机构的业务指导,确保《实施细则》切实发挥作用。

二是做好跟踪优化。常态化开展互济交易运行监测分析,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发挥五省(区)市场管理委员会作用,持续完善省间互济交易机制。

三是强化风险管控。持续开展数字化监管,组织运营机构完善风险监测指标和防控措施,保障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责任编辑:肖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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