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政发〔2016〕136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能源结构,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提升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重,加快建设低碳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75号)精神,现就推进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大力推广应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断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模,鼓励和推进县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市场)和重点用能单位及居民屋顶应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到2018年,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总容量达到20兆瓦。
二、建设模式
(一)企业(居民)自建模式。企业(居民)提出建设申请,申请通过后由企业(居民)或委托第三方自行建设,项目建成并网后给予电量补贴。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与建设意愿的企业(居民)协商达成协议,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运营。企业(居民)享受双方规定的电价及其他优惠,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享受政府电量补贴。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在约定的投资回收期后将产权无偿移交企业(居民)。
(三)政府统一组织建设模式。由当地政府结合新农村建设、抗震安居、农房聚集改造、城中村改造、旧村改造、廉租房等工程,以及实施“平改坡”项目,统一组织建设光伏发电设施,按其建成并网后发电量予以补贴。
(四)租赁屋顶建设模式。在当地政府牵头协调下,光伏发电建设运营企业与屋顶所有者签订屋顶租赁协议,集中连片建设光伏发电设施。
三、政策扶持
(一)整合现有相关专项资金,设立县级分布式光伏发电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光伏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考核奖励和发电补贴。
(二)对建设光伏应用项目的本县企业,其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同时依据年碳排放量及综合社会、生态效益,提升该企业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其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
(三)新建的建筑物,单体建筑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项目,除特殊要求外,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并将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投资额纳入工程概算。
在建或者已完成工可批复的新建建筑物,符合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条件的,鼓励补建或者增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由相关部门予以调整工程概算。已建成的房屋应进行承载力评估,满足屋顶承载力要求。
(四)现有政府机构(国有企业)办公用房、学校、医院、文体设施等政府所属的房屋,其屋顶符合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条件的,原则上要率先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鼓励探索现有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别墅区(排屋)、多层住宅区集中连片推广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
(五)实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对2018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享受国家每度电0.42元、省每度电0.1元补贴的基础上,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由县财政每度电补贴0.2元,连续补贴5年;居民个人投资的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由县财政每度电补贴0.3元,连续补贴5年。县财政补贴一年发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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