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比光伏网讯:为公平、公正、公开做好2016年国家下达我区光伏电站指标的分配工作,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性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能源〔2016〕1163号),日前经宁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2016年宁夏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
本次竞争性配置光伏电站项目指标为国家下达年度计划80万千瓦中的69.5万千瓦。考虑在我区申请开发光伏电站的投资企业多、规模较大,2016年竞争性配置光伏电站指标工作包含以下范围:一是参与此次竞争性配置的配套项目必须完全满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光伏园区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和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和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4号)中关于1:1比例要求的产业类项目,不考虑基础设施和农业扶贫类等项目。二是拟建光伏项目必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2015年--2020年光伏园区规划的通知》(宁政函〔2015〕220号)中已规划的“十大光伏园区”内,且取得光伏园区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建设的函。三是在本《办法》印发之前已由各市、县(区)政府或发展改革委(局)部门初审并正式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项目,之后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2016年宁夏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性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能源〔2016〕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光伏园区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和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和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4号),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能源局下达我区2016年地面光伏电站年度开发计划。光伏发电领跑示范基地、光伏扶贫及国家规定的不受年度规模限制的项目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第3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已由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初审并正式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项目。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后,不再受理新的项目申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4条 参与竞争性配置的企业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同一法人代表或法人之间存在交叉股权关系的,及母公司出资或部分出资组建的子公司参与竞争性配置的,均视为同一个出资人。不接受联合出资人参与竞争性配置。
第5条 参与竞争性配置的光伏项目须在《宁夏2015年--2020年光伏园区规划》范围内并取得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6条 参与竞争性配置的企业必须满足自治区《光伏园区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中关于产业配套投资的有关要求,不包含基础设施、现代农业和扶贫等配套项目。
第7条 涉及光伏电站项目倒卖的企业不得参与竞争性配置。对于已有光伏电站项目但未能按时建成并网的,原则上不得参与。对于2015年已配置光伏电站指标的企业,未能按照协议要求完成配套产业投资的,原则上不得参与。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8条 全区2016年度光伏开发计划中共有69.5万千瓦参与本次竞争性配置。共分7个标段,其中6个为每标段10万千瓦,1个标段为9.5万千瓦,通过专家评优的方式进行具体划分。每个参与竞争性配置的企业竞标不得超过2个项目。
第9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办理具体事宜。竞争性配置分为初审和公开评优2个阶段,初审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企业资质和项目建设条件进行审查。公开评优由评审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履行评优程序,组织行业内专家开展优选工作,参与评优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10条 采用百分制评选,将配套产业对全区经济贡献度、电力接入和消纳评价、竞争性上网电价评价、技术先进性评价、企业投资能力及业绩等5项因素纳入评优范围。其中,配套产业对全区经济贡献度占60分,电力接入和消纳评价、竞争性上网电价评价、技术先进性评价、企业投资能力及业绩各占10分。
第11条 2016年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采取最高限价政策,报价不得高于0.78元/千瓦时。
第12条 评审机构评优结果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期结束后,发送评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结果对项目进行备案;自治区物价局按照竞价结果批复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文件办理电网接入手续;自治区相关厅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展改革委备案文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13条 严禁企业以任何形式倒卖光伏电站项目,一经发现,随即作废评审结果。项目建设期内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兼并重组、同一企业内部分工调整、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全资子公司等原因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程序。
第14条 通过竞争性方式取得光伏指标的企业应按照批复的电价和标准开工建设,项目投产后委托相应机构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造假的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15条 项目备案后3个月内须开工建设,在国家2017年下调电价前须建成并网。如无法达到上述时间节点要求,将取消资格,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16条 根据自治区《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和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光伏电站开工建设前,通过竞争性方式取得光伏指标的企业应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项目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共同签订《光伏电站配套产业项目推进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协调推进光伏电站与配套产业项目建设进度。对于不能按照《四方协议》要求完成配套产业建设的,5年内取消区内竞争性配置资格,降低已并网光伏电站上网发电利用小时数并暂缓申报可再生附加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