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围绕新能源及储能等领域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类投资基金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发布时间:2025-06-20 10:07:11

6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知》指出,本办法所称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简称转化基金)是指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发起设立,通过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出资,与企业、市县财政、社会资本等按照市场化方式共同发起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类投资基金。转化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转化利用国内外各类先进科技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在广西转化和产业化。

转化基金应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规划和部署,围绕高端装备制造、先进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储能、生物医药、现代特色农林业、海洋经济、绿色低碳技术、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对科技型企业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投资。

详情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科规字〔2025〕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更好地服务于“一区两地一园一通道”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财教〔2021〕176号)、《广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桂基金办〔2025〕3号)、《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桂基金办〔202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是指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发起设立,通过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出资,与企业、市县财政、社会资本等按照市场化方式共同发起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类投资基金。转化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转化利用国内外各类先进科技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在广西转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转化基金应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规划和部署,围绕高端装备制造、先进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储能、生物医药、现代特色农林业、海洋经济、绿色低碳技术、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对科技型企业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投资。坚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鼓励投资科技重大专项成果后续转化,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研究成果转化,先进地区优质科技成果来桂转化,重点支持产学研联合、集成度高、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转化基金的监督管理和协调,确定转化基金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研究制定转化基金相关监管配套制度。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是转化基金财政出资主体。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提出转化基金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研究提出转化基金设立方案,配合引导基金对转化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初审;负责研究制定相关基金投资指引,建设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推荐备投企业,开展转化基金推介活动,为子基金管理人和企业搭建良好的服务平台和通道,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落地广西;负责跟踪基金投资进展情况,可视情况委派观察员,协同做好转化基金投后管理和投资赋能;负责制订转化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配合基金管理办公室开展对基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财政出资引导基金相关预算管理;落实广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各项工作;对政府投资基金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广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负责转送基金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转化基金设立方案提出的审核意见,研究办理批复;负责组织开展对引导基金整体运营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八条 引导基金公司履行转化基金出资人职责,按市场化方式出资各类转化基金;会同自治区科技厅对转化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初审,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并征求专家意见后报送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转化基金管理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职责,定期报送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对已投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章 转化基金设立

第九条 转化基金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转化基金直接开展股权投资,也可以联合其他出资人再设立基金后开展投资。

第十条 以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为主的转化基金,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出资到单支基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多级财政共同出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70%。转化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发挥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转化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低于5年,具体期限由各出资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结合财政年度预算、投资计划、被投企业项目或基金投资进度等情况出资转化基金,原则上与其他同类出资人按认缴出资比例同步实缴到位。

第十三条 转化基金管理费由转化基金出资人与转化基金管理人按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一般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年度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且对政府出资部分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对于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科创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可适当提高管理费计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母子架构基金管理人为同一机构或其关联方的,政府出资部分年度管理费合计原则上不超过上述标准。

第十四条 转化基金设立方式包括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区市财政性资金、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或对已有的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增资设立等。

第十五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设立转化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转化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十六条 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3000万元;申请者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

第十七条 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拟设立的转化基金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有较强的募资能力;

(二)必须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具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彼此之间有1年以上合作经历,拟合作基金的专职管理团队需具备至少1名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员;

(五)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至少有2个创业投资成功案例;

(六)基金管理机构或关联方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出资额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1%;

(七)有切实可行的募资方案和投资计划;

(八)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八条 申请者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的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转化基金组建或增资方案;

(二)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意向书或出资能力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机构近期的审计报告;

(四)转化基金管理机构的有关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九条 已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增资的,除需符合以上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备案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二)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转化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转化基金设立流程:

(一)意向征集。自治区科技厅按照年度总投资计划和投资方向,通过公开渠道征集、定向征集、市场化磋商等方式,征集转化基金设立意向。

(二)方案编制。自治区科技厅指导拟与引导基金合作设立转化基金的主发起人,根据相关要求编制转化基金设立方案。

(三)方案审核。自治区科技厅等部门对转化基金设立方案及申报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经初审反馈需补充资料的,申请机构需完善申报材料重新提交。

(四)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公司对符合筛选标准的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立项审核,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转化基金设立方案尽职调查,征求专家意见后报送基金管理办公室。

(五)批复设立。基金管理办公室将转化基金设立方案转送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提出审核意见,汇总相关审核意见后办理批复。

(六)基金备案。引导基金公司与转化基金出资人签署合作(合伙)协议。转化基金开展工商登记、基金备案等,按市场化方式投资企业项目或联合其他出资人再设立基金后开展投资。

第二十一条 转化基金应按照规定做好备案工作,并按照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运作。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建设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成果库),经市县科技部门、有关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组织专家筛选优秀项目入库,供转化基金择优遴选投资项目。我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产生的科技成果,获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的自治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企业成果转化项目等,直接进入自治区科技成果库。

第二十三条 转化基金及其子基金主要投向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投资额度占基金规模60%(含)以上,在职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下。科技型企业原则上为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等认定标准的企业。转化基金及其子基金原则上不控股被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累计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鼓励转化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自治区科技成果库入库项目。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公司原则上不参与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可商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向转化基金委派观察员,行使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转化基金管理机构执行管理事务,负责“募资、投资、管理、退出”运营工作。转化基金管理机构应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基金投资决策,转化基金管理机构做出投资决定后,应在实施投资前3个工作日报告引导基金公司。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充分发挥转化基金股权投资与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资金无偿补助的互补作用,对具备市场化投资条件的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纳入自治区科技成果库并推荐转化基金投资。

第五章 转化基金退出

第二十七条 转化基金按照有关协议约定或评估价格,通过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权回购、清算退出等多种方式,及时开展投资退出、收入分配和清算工作。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转化基金其他出资人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转化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计算,但原则上不得低于转化基金实缴出资本金及按银行活期存款计算的利息之和:

(一)转化基金方案获得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二)引导基金向转化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转化基金未开展投资超过一年的;

(三)转化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的;

(四)转化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转化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核心团队成员变更等)且未经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的;

(六)转化基金运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七)其他不符合转化基金章程和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转化基金存续期内,鼓励转化基金的股东(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转化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同等条件下,转化基金的股东(出资人)优先购买。

第三十条 转化基金存续期结束时,转化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转化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约定的门槛收益率的,转化基金可按照投资项目对广西产业发展的贡献、效果,可以将不超过100%的应分配的超额投资收益(扣除门槛收益)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或者其他出资人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公司加强对转化基金的风险防控工作,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审查基金管理机构报送的基金投资项目运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转化基金管理机构应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三十二条 转化基金的待投资金应存放托管银行,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转化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办理资金账户托管手续。托管银行与转化基金主要出资人、转化基金管理机构之间不得有股权和亲属等关联及利害关系。

第三十三条 转化基金账户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定期向出资人披露资金使用信息。

第三十四条 转化基金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三十五条 充分尊重科技成果转化“高投入、长周期、高风险”特性,遵循基金投资运作客观规律。支持基金管理人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容忍正常投资风险。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着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公司定期向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报告转化基金运营情况。转化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运行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重大事项应在发生后10日内向引导基金公司进行披露。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制定转化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引导基金制定转化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结合各类转化基金实际情况开展差异化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转化基金改进投资运营、后续基金投资、优化管理方式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对基金管理机构奖优罚劣。

第三十八条 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管部门、引导基金,在履行有关职责、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符合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只承担行政监管责任,不承担市场主体的投资经营责任,在依法依规完成行政监管程序和工作后,按照有关规定对转化基金、被投企业出现损失、风险予以免责。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引导基金投资转化基金的收入。一经发现和查实前述行为,除收回有关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转化基金按规定依条件享受国家、自治区相关税收优惠、国有股转持、财政扶持等政策。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应在转化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创新驱动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政字〔2021〕5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广西创新驱动发展投资基金子基金,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zhouzhenk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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