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涵盖了调度管理、技术管理、计量与计算、监督与管理等章节。《征求意见稿》明确,新建光伏发电站自第一台光伏发电单元并网当日起,六个月后参与纳入本细则考核管理;扩建光伏发电站自第一台光伏发电单元并网当日起,自动纳入本细则考核管理,免除因扩建期间配合主站调试引起的技术管理考核。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对光伏发电站执行本细则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光伏电站参与本细则的执行与结算,运行结果报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依据运行结果光伏电站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在调度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光伏发电站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光伏发电站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同时,细则对于可以认定为违反调度纪律的11种事项进行了明确。每次违反调度纪律,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若考核费用不足4万元,则按4万元进行考核,若考核费用不足4万元,则按4万元进行考核。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光伏发电站因安自装置动作,频率、电压等电气保护动作导致光伏发电单元解列,不允许自启动并网。若违反规定,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2%考核,考核费用不足8万元,则按8万元进行考核,考核费用不足8万元,则按8万元进行考核。若违反规定且光伏发电单元并网于与主网解列的小地区,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4%考核,考核费用不足16万元,则按16万元进行考核,考核费用不足16万元,则按16万元进行考核。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光伏发电站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控制有功功率变化值(含正常停机过程)。光伏发电站有功功率变化速率应不超过10%装机容量/分钟。此项按日进行考核,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按照时间区间内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进行统计。对因太阳能辐照度降低而引起的光伏发电站有功功率变化超出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的,不予考核。
当光伏发电站因自身原因造成光伏发电单元大面积脱网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一次脱网光伏发电单元总容量超过光伏发电站装机容量的30%,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3%考核。若发生光伏发电单元脱网考核且月累计考核费用不足12万元,则按12万元进行考核。
当确需限制光伏发电站出力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光伏发电站应严格执行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含实时调度曲线),超出曲线部分的电量列入考核。按光伏发电站结算单元从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实时采集光伏发电站的电力,要求在限光时段内实发电力不超计划电力的1%。限光时段内实发电力超出计划电力的允许偏差范围时,超标部分电力的积分电量按2倍统计为考核电量。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光伏发电站应开展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工作,并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将预测结果报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要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光伏发电站自动化设备、通信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并对息报送工作进行管理。
《征求意见稿》要求,光伏发电单元应具备电网规定要求的零电压穿越能力。在光伏发电站内同一型号光伏发电单元未在能源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完成零电压穿越改造,或已完成现场改造计划但未在6个月内完成检测认证的光伏发电单元视为不具备零电压穿越能力,禁止并网。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光伏发电站应具备有功功率调节能力,需配置有功功率控制系统,接收并自动执行电力调度机构远方发送的有功功率控制信号(AGC功能),确保光伏发电站最大有功功率值不超过电力调度机构的给定值。光伏发电站有功功率控制子站上行信息应包含有效容量、超短期预测等关键数据。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有功功率控制子站的装设和投运工作,每月按全场当月上网电量1%考核。光伏发电站在自愿的原则下参与调频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参照火电厂AGC补偿费用计算。
在计量与结算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光伏发电站月度总考核费用等于本场各项考核费用的累计。光伏月度总考核费用为所有光伏发电站考核费用之和。因技术支持系统主站原因造成光伏发电站无法上报数据或误考核可以申请免考。同一事件适用于不同条款的考核取考核电量最大的一款执行。光伏月度总考核费用按所有光伏发电站上网电费比例进行返还。光伏发电站参与本细则所产生的费用采用电费结算方式,与下一个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光伏发电站在该月电费总额基础上加(减)应获得(支付)的参与本细则所产生费用额度,按照结算关系向相应网、省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与该月电费一并结算。光伏发电站参与《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所产生的有偿辅助服务费用的分摊。
来源:中国能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