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比光伏网讯:记者获悉,二轮表决过后,由于重整方案未获得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通过,江西赛维旗下三家公司的重整计划已于9月底最终被江西省新余市中院强制裁定批准,并终止相关重整程序。
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整体来看,3家公司涉及金融类债权271.2亿元,综合平均清偿率为14.75%,这意味着,债权行后续确认的损失将近230亿元。
“这种由地方政府主导,且未与债权行进行充分沟通的重整,最终被进行‘非市场化’的强裁,明显更像是‘行政决策’,称之为地方政府主导的‘名重整,实清算’一点也不为过。”有债权行内部人士表示,对这一结果感到颇为无奈。
由于新余市中院定于国庆节后向债权行发送民事裁定书,而债权行联系人上报总行,总行各部门决策均需要时间,因此债权行如何应对尚未可知。
但有债权行内部人士对记者透露,一方面,债权行接受法院裁决,正在做后续债转股的工作准备;另一方面,由于债权行损失惨重,后果极有可能是银行间市场等融资渠道最终对赛维集团关上大门;此外,部分债权行此后对新余甚至整个江西区域的信贷政策都可能加上“紧箍咒”,将之列为风险区域,缩减信贷投放。
二轮表决未获通过
最终被强裁
去年11月,新余市中院宣布,赛维集团旗下光伏硅、多晶硅、高科技、高科技(新余)四家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破产管理人由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的破产清算组担任。除多晶硅公司由于不具备重组条件,走向破产清算外,其余三家公司重整方案于今年8月正式出炉,但在随后的第一轮表决中遭到多数债权银行否决。
9月初,破产管理人将微调后的三家公司重整计划陆续以邮件形式发送给各债权行,并要求债权行在收到投票表后7天内对草案修改稿投票表决。
这一举动令多数债权银行感到不安。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草案符合相关条件的,管理人可报请当地法院强制裁定批准。
而最终结果也显示,各债权行在9月中旬的新一轮表决中依旧投出反对票,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未通过重整方案。由于二次表决未获通过,破产管理人已报请新余市中院强制裁定批准,新余市中院也于9月底对3家公司的重整方案作出强裁判决,并且将在国庆节后向各债权行递送民事裁定书。以对高科技公司做出的强裁为例,新余市中院表示,虽然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普通债权组反对人数仅为36.42%,主要是其债权所占数额大导致不能通过,但该方案中普通债权所获得的6.62%清偿率至少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获得的清偿比率。
此外,新余市中院认为,该公司重整投资人具备重整及后续经营能力,债务人重整成功有利于化解其债务危机,且“有利于提升和促进江西省乃至全国光伏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又有利于维持和增加就业,有利于社会稳定”,因此作出强裁批准。
但在债权行看来,情况并非如此。依旧以高科技公司为例,该公司的金融债权为165亿元,大部分银行均为普通债权,按照6.62%的清偿比率,债权行所承受的不良额最多可能近155亿元,大部分贷款均无法收回。
综合考虑三份被强裁的重整计划,综合平均清偿率为14.75%,这意味着,三家公司合计271.2亿元的金融类债权必须接受比此前在行业最低谷时重整的无锡尚德和*ST超日更低的最终清偿率,其中无锡尚德为31.55%,*ST超日为20%。但值得注意的是,与上述两家光伏企业不同,经过省市政府和债权行共同努力救助3年后,赛维目前的处境并不算坏,经营情况甚至还算不错,但最终清偿率却大幅低于预期。
“以股抵债”
引债权行担忧
除了不得不接受强制裁决外,部分银行也向记者表达了对经强裁批准的重整方案中“以股抵债”计划的担忧。
根据重整方案,光伏硅、高科技、高科技(新余)3家公司重整方案均有股票清偿计划,但真正意义上的“债转股”只出现在光伏硅公司,高科技和高科技(新余)两家公司部分债权是以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清偿,即“以股抵债”。
华南一家股份行投行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以股抵债”虽然不是很常见,但由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较为公允,且退出渠道通畅,所以同业做的并不少。
“问题在于,按照规定,通过以股抵债获得的股权应在自取得日起的2年内予以处置,因为商业银行法并不允许银行持有非金融企业股权,而高科技和高科技(新余)两家公司修改后的重整方案中,受偿股票含‘4年限售期+3年减持期’。”有债权行人士表示。
上述债权行人士解释称,“首先,这样的重整方案能否最终获得国务院专项审批通过,尚无定论;其次,为应对限售期和减持期的限制,债权行只能设立相关持股平台,加大工作量。”
而根据光伏硅重整方案,与此前“留债+债转股”思路不同,大部分银行在该公司债权并非有财产担保债权,因此只能转股。方案显示,债转股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享有表决权、不享有分红权,以每年2%的固定股息率取得收益。
一位资深律师对记者表示,从现有的表述来看,此类债转股甚至并非享有优先清偿顺序的优先股,而只是“有各种条件约束的普通股”。“这对债权人而言是比较不利的,放弃各种权利,只享有固定收益,但在法律上清偿顺序依然得不到保证,相当于‘同股不同权’。”该人士称。
银行的担忧也在于此。“对光伏硅公司而言,作为破产企业,其股权价值很低,普通债权实际的受偿率将比破产清算更低,失去重整的意义;与此同时,分配的股权也缺乏退出安排,一旦企业再次经营不善,银行将面临新的股权损失。”一家债权行人士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