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电和风电、光伏等公共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发布,将于9月30日起施行,旨在推动新疆火电和风电、光伏等公共资源有序开发建设。
《办法》对公共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的适用范围、招标主体、招标流程及中标规则等做出了规定,今后凡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计划纳入国家能源局年度建设规划方案的火电、风电和光伏开发建设项目,均应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
《办法》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所在地州市政府为火电项目招标人,项目所在地州市政府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招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火电和风电、光伏项目建设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同时,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电力项目评标专家库,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组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人士表示,《办法》的出台,是自治区公共资源开发建设管理机制方面的创新,符合依法行政要求,对于推动火电和风电、光伏等公共资源有序开发建设,进一步理顺公共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机制、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