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光伏项目开发建设必备指南

来源:计鹏新能源发布时间:2016-03-25 08:44:01
甘肃省各地年太阳总辐射值在4700-6350MJ/m2,太阳能资源地理分布由西北向东南依次递减。河西走廊大部分地区年太阳总辐射>6000MJ/m2,在全省内属于太阳总辐射高的地区。甘肃南部地区太阳年总辐射量在4700-5200MJ/m2,在全省内属于太阳总辐射。甘肃省各地年太阳日照时数在1631-3319小时,分布趋势亦由西北向东南逐渐减少。河西走廊及祁连山中西部北坡浅山区,大部分在2900小时以上;兰州、武威、白银、会宁、靖远、环县以北超过2600小时;陇南山区在2000小时以下。

全省太阳能资源丰富区主要包括河西走廊的酒泉、张掖、嘉峪关全部。该地区年太阳总辐射量>6100MJ/m2,年日照时数2900-3319小时,日照百分率>64%。全省太阳能资源较丰富区主要包括金昌、武威、民勤的全部,古浪、天祝、靖远、景泰的大部,定西、兰州市、临夏部分地区,环县部分地区及甘南州玛曲的部分地区。该地区年太阳总辐射量5400-6100MJ/m2之间,年日照时数2600小时以上,日照百分率>58%。全省太阳能资源可利用区主要包括天水、陇南、甘南地区大部,该地区年太阳总辐射量在4700-5400MJ/m2之间,年日照时数<2600小时,日照百分率<58%。

二、电价及补贴政策

光伏电站: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标杆上网电价区,相应制定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表1:全国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分布式光伏: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甘肃省目前暂无针对光伏项目的统一性地方性电价补贴政策。针对光伏扶贫试点县,在每县200户范围内,省扶贫办按每户1/3安排省级财政扶贫资金给予支持。

三、经济性评价

甘肃省嘉峪关、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昌地区属于Ⅰ类资源区,年满发小时数在1350h左右;其他地区属于Ⅱ类资源区,年满发小时数在1250h左右。

1、Ⅰ类资源区情况——光伏电站项目

甘肃Ⅰ类资源区对应的光伏标杆电价为0.8元/kWh,假设项目装机容量为10MW,单位造价8000元,依据以上条件测算,项目融资前税前收益率在8.65%之间,投资回收期在9.99年之间,项目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但投资建设时应考虑未来光伏电价会逐步下调,还应注意对资源和电网接入进行分析,避免限电影响,保障项目利用小时数,具体见下表:

表2:光伏电站项目财务指标表


2、Ⅰ类资源区情况——分布式光伏项目

分布式光伏可选择3种模式:如果选择“全额上网”方式,对应的光伏标杆电价为1元/kWh;如果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所发电量国家给予0.42元/kWh的电价补贴,上网电量按照当地燃煤标杆电价收购;选择全部“自发自用”,电价为销售电价和国家补贴之和。根据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选择由商业用电用户投资,所发电量全部自用的模式,其电价为1.1699+0.42=1.5899元/kWh。假设项目装机容量为1MW,单位造价8000元,年满发小时数1300小时。依据以上条件测算,该项目融资前税前收益率在17.74%之间,投资回收期在5.92年之间,项目盈利能力良好。具体见下表。

表3 甘肃省Ⅰ类资源区分布式光伏项目财务指标表


3、Ⅱ类资源区情况——光伏电站项目

甘肃Ⅱ类资源区对应的光伏标杆电价为0.88元/kWh,假设项目装机容量为10MW,单位造价8000元,依据以上条件测算,项目融资前税前收益率在8.9%之间,投资回收期在9.8年之间。具体见下表:

表4 甘肃省Ⅱ类资源区光伏电站财务指标表


4、Ⅱ类资源区情况——分布式光伏项目

分布式光伏项目选择由商业用电用户投资,所发电量全部自用的模式,其电价为0.9388 +0.42=1.3588元/kWh,年满发小时数1200小时。依据以上条件测算,该项目融资前税前收益率在15.9%之间,投资回收期在6.46年之间,项目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具体见下表:

表5 甘肃省Ⅱ类资源区分布式光伏项目财务指标表


四、备案流程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能源〔2014〕1748号)的文件要求,甘肃省内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全部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办理。

该文件同时明确甘肃省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总量控制,甘肃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全省年度指导规模和有关要求,结合各地资源禀赋、电网建设、就地消纳能力等条件,按照规范有序、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分解、确定各市、州年度规模,市、州据此安排具体项目业主及装机容量。同时对弃风、弃光限电问题突出的地区,适当调减或停止下达该地区年度新增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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