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惠城区:四类场景严禁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

来源:惠城区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6-04-21 09:30:47

关于征求《惠城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25〕7号)、《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粤发改规〔2022〕1号)、《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粤能规〔2025〕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指引(第二版)〉的通知》(粤建科〔2026〕67号)、《关于印发〈惠州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能重〔2024〕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草拟了《惠城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指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6年4月21日至5月21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公示期内,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反馈意见与建议(为保障各方意见的有效性及后续必要沟通需求,请如实提供个人真实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及地址)。

地址:惠城区龙丰新联路1号区行政中心1号楼4楼

电话:0752-2386447

邮箱:qfgjnyg@hcq.gov.cn

联系人:姚木奎

附件:惠城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docx

惠州市惠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4月20日

惠城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25〕7号)、《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粤发改规〔2022〕1号)、《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粤能规〔2025〕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指引(第二版)〉的通知》(粤建科〔2026〕67号)、《关于印发〈惠州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能重〔2024〕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适用范围:(一)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二)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交通场站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三)在符合国家、省、市用地政策前提下,利用其他建(构)筑物配套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以下范围严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一)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屋顶(含既有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已批建设用地未按程序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在空地上新建建(构)筑物);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国家AAA级以上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街区,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严禁建设光伏的其他场所;

(三)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不符合结构安全性要求;

(四)在明文规定河道和堤防、水库、排涝站、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光伏建筑物。

第四条 分布式光伏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资建设或利用农村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以及已建成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公共机构、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以及利用设施农用地上农业建(构)筑物建设(不影响农业建(构)筑物原有用途、日常维护、加固改造以及安全保障需求的前提下,且满足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比例不低于30%),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对于利用工商业厂房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下两种情况可参照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第一种是工商业厂房由2回及以上10千伏线路供电,每回10千伏线路接入的光伏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且项目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兆瓦;第二种是项目采取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且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工商业厂房既有供电线路电压等级。

对于利用与建筑物在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高速公路边坡、高速高架路声屏障、园区道路等各类道路上方及边坡建设,且在公共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规定的电压等级、装机容量等要求,归于一般工商业或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以上条款中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

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分布式光伏实行备案管理,属于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具备行政许可效力。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自然人户用光伏由居民本人或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至供电部门,由供电部门收集所需材料后代为备案。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光伏由项目单位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备案申请。

第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需按要求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备案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项目单位对提交备案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备案机关有权撤销备案,相关责任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八条 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合并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项目单位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其余情况不得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并备案。

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项目单位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第九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项目类型的,应当向相应备案机关提交调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第三章 建设条件

第十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未取得完善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做好选址工作,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对确属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明的房屋建筑,经镇(街道)现场核实后出具的权属认定证明可代替房屋权属证明,可用于项目备案。

第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单位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应当与建设场所所有权人签订使用或者租用协议。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与协议应当责、权、利对等,不得转嫁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不得采用欺骗、诱导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应当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

第十四条 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的建设模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鼓励在建筑物规划设计阶段统筹考虑安装需求。

第十五条 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施工等环节的主体应当满足相应资质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实现“光伏+建筑”经济性和美观性的有机统一,按照整洁、协调、美观的基本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在建筑构件中融入当地鲜明文化特色,符合广东省城乡建筑风貌管控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受理和验收要求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在开工建设前,由项目业主到所在地供电部门提交项目报装申请。项目业主提供的报装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要求,且项目所在地仍有分布式光伏可接入容量的,电网企业应当出具受理意见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当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电网企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业主取得受理意见书仅代表项目所在地仍有分布式光伏可接入容量,不代表供电部门同意项目并网接入。

电网企业出具受理意见书应当以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结果为依据,当可开放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做好登记,具备条件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供电部门取得受理意见书后,持项目风貌设计方案向属地镇(街道)申请审查意见,经属地镇(街道)同意并在完成备案项目后,方可施工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需按照《惠州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有关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竣工后,由项目业主向属地供电所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属地供电所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联合各镇(街道)开展现场验收(流程详见附件2),并填写《惠城区分布式光伏项目验收登记表》(详见附件3)。验收通过的,供电部门按程序为其接入电网。验收不合格的,由对应部门分别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责令项目业主进行整改。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供电部门方可按程序为其接入电网。无法通过整改验收的,或手续不完整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供电部门不得为其接入电网。

第五章 安全监管和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

项目在工程建设中施工企业是责任主体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在符合本指引要求建成并网并完成移交后,以光伏“产权归谁、责任归谁”为原则落实主体责任。

光伏项目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供电部门配合做好项目电力安全管理工作并在项目并网验收时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要严厉打击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未备先建”、“少备多建”等行为。各镇(街道),区直部门和供电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主要职责如下:

各镇(街道):负责审查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做好城市容貌标准管控。负责核实确属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明的房屋建筑权属情况。联合供电部门对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验收。负责做好分布式光伏项目日常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与区城管执法局依职责对属地分布式光伏项目乱搭乱建行为、违章建设项目(未按管理指引进行建设的)进行查处。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备案,将备案信息定期推送至各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将违法违规光伏建设项目函告惠城供电局予以解列或不予并网。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工作有关要求,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档立卡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违反建筑施工法律法规的光伏建设参建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建筑物安全鉴定、荷载评估等指导监管工作。负责统筹全区“光伏+建筑”应用工作,发布风貌管控有关规定及图集,指导各镇(街道)风貌管控审查工作。负责将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划定情况向全区各镇(街道)人民政府通报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和协助各镇(街道)做好项目用地地类性质核查、用地审批工作。

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因地制宜地推动光伏相关产业发展和培育,引导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

区城管执法局:会同各镇(街道)对全区分布式光伏项目乱搭乱建行为、违章建设项目(含未按管理指引进行建设的)进行查处。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对利用农村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已建成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利用设施农用地建设的农业建(构)筑物项目出具意见。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光伏市场监管,依法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企业无照经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的应急救援工作;依区政府授权或委托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开展事故调查。

区文广旅体局:将全区列入文物保护的单位向全区各镇(街道)进行通报并加强日常巡查管控工作。将全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向全区各镇(街道)进行通报并加强日常巡查管控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惠城分局:负责协助做好项目涉及农村道路建设光伏廊道进行交通安全技术审查等相关工作。

惠城供电局:负责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分析,按要求公布分布式光伏开发红、黄、绿色区域进行预警。负责根据电网承载能力和并网接入要求对项目出具受理意见。负责并网接入验收(不含光伏板)和结算服务工作。配合属地镇(街道)或区直相关部门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已并网分布式光伏项目配合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解列。联合各镇(街道)对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并网验收。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惠城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材料清单

2.惠城区分布式光伏项目验收材料清单

3.惠城区分布式光伏项目验收登记表

4.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流程图

附件1

惠城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材料清单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依托的建筑(构)物应具有合法性。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作为备案主体,由电网企业收集所需的材料后集中代理备案。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作为备案主体,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广东)(https://tzxm.gd.gov.cn/)办理项目备案。具体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准备材料方面,应包含以下基本材料:

(一)备案主体(即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书等;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站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房屋产权所有证、含有明确房屋产权判词的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经镇(街道)现场核实后出具的权属认定证明等,提供其一即可;

(三)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上述提及的第(三)点材料的,需由备案自然人提供,并提供签字确认版。

备案自然人如需由他人代为办理备案手续的,需提供自然人授权委托书(标明其代理身份),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不得违背自然人意愿。

二、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准备材料方面,应包含以下基本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备案主体(即单位法人)以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书等;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站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房屋产权所有证、含有明确房屋产权判词的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经镇(街道)现场核实后出具的权属认定证明等,提供其一即可;

(四)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五)备案主体公司营业执照。

申请项目立项备案者与项目所依附的建筑物所有人非同一主体的,还需提供申请项目立项备案者与所有人签订的合作合同或租赁协议。

上述提及的(一)、(四)材料的,需由备案主体提供,并提供备案主体加盖企业公章电子版。

三、其他要求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填报,电网企业提交相关信息。每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档立卡号由系统自动生成,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

(二)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2025年1月23日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但项目单位应当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仍应当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备案,并可按国家政策有关要求灵活选择上网模式。

附件2

惠城区分布式光伏项目验收材料清单

惠城区分布式光伏项目验收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街道)对分布式光伏项目是否按照光伏建设设计方案建设、以及屋顶承载力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各属地供电所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电气设备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

1.项目备案证明;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站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房屋产权所有证、含有明确房屋产权判词的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经镇(街道)现场核实后出具的权属认定证明等,提供其一即可;

3.已通过镇(街道)审查的光伏建设设计方案(含效果图);

4.《惠城区分布式光伏项目验收登记表》;

5.具有资质的公司出具的屋顶承载力评估报告。

二、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和大型工商业光伏项目分布式项目

1.项目备案证明;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站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房屋产权所有证、含有明确房屋产权判词的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经镇(街道)现场核实后出具的权属认定证明等,提供其一即可;

3.已通过镇(街道)审查的光伏建设设计方案(含效果图);

4.备案主体企业营业执照;

5.《惠城区分布式光伏项目验收登记表》;

6.具有资质的公司出具的屋顶承载力评估报告。

涉及投资主体与屋顶权属方非同一主体的,还需提供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

涉及农村道路、农村用地的,还需提供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和水利、交通等相关主管部门支持性文件。

三、其他要求

分布式光伏项目通过验收程序后,各项目业主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验收材料电子扫描版至各镇(街道)以及属地供电所存档。各镇(街道),属地供电所要切实履行资料保管职责,确保资料妥善保存,便于日后检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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