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光伏发电有关政策,进一步推动我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应用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92号)和江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工作的通知》(赣能新能字〔2014〕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光伏发电应用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现节能减排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目标,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以应用促技术进步、促产业链协作、促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市光伏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
二、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依据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鼓励在建筑屋顶装设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各类电力用户和投资主体建设屋顶分布式发电项目,鼓励具有资质的集成服务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江西省企业生产的优质光伏组件、支架、电气设备、储能系统等产品,确保光伏电站整体质量高效。
1.全面推进公共机构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工程。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大楼等公共建筑屋顶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建筑,原则上屋顶应具备承载光伏发电系统能力,并同步设计。
2.推动建筑屋顶集中连片区域建设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支持在工业园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商贸物流城、总部经济基地、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等集中连片建筑屋顶建设兆瓦级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3.推进高能耗企业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能耗置换。现有的工业地产项目和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项目),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能耗减量置换;新建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企业(项目)、屋顶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工业企业以及工业地产项目,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原则上应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要求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
4.鼓励个人安装光伏发电装置。引导企业或个人投资住宅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建设,市供电公司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受理居民个人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并简化相关手续,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级相关补贴。
5.推进新农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和光伏扶贫工作。每年选择3-5个经济条件比较好、人口基数相对较大的新农村建设点,将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体系;制定我市光伏扶贫实施方案,认真部署全市光伏扶贫工作任务,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实施精准扶贫、促进贫困农民增收。
6.支持地面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在符合我市各项规划和落实建设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支持投资主体自愿投资开发建设地面光伏电站;鼓励建设“农光互补”和“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三、不断完善项目服务体系
1.简化审批工作,加强备案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由市发改委实行备案管理,电站投资方要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认真研究,充分保证项目备案管理的严肃性,要保证备案后项目能按时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后,跨年度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市发改委将撤销该项目的备案。
2.优化竣工验收程序
由市发改委制定光伏发电项目验收办法。光伏发电项目(居民住宅屋顶光伏项目除外,居民住宅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由供电企业组织验收)建成并网发电后,由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和电网企业等单位进行联合现场验收,形成验收结果,上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和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