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镇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店口镇户籍家庭(电表为居民用电)利用屋顶投资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贷款投资、自有资金投资),并于2016年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规定,并与店口镇域内注册的光伏企业(单位)签订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并网通过验收后,按照每户每千瓦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1万元封顶(补助前500户)。2016年年底前,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规上企业建设太阳路灯的,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投资主体10万元封顶,以上光伏补贴当年发放。
店口镇居民家庭、企业利用屋顶、空地、荒坡等投资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于2016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规定,并与取得省、绍兴市发改委光伏发电计划指标的相关企业(单位)签订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后,自发电之日起除了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有效期20年)、省0.1元/千瓦时(有效期20年)、诸暨市0.2元/千瓦时补贴(有效期5年)政策外,再给与0.1元/千瓦时(截止2016年12月31日)补贴,此项0.1元为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共同平摊分享。
以下为《意见》全文
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
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
结合我镇实际,为进一步加快我镇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4〕42号)和《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诸政发〔2014〕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新能源示范镇建设目标,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思路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鼓励绿色安全制造,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模式和产业体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示范先行,有序推广,积极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一步优化我镇能源消费结构,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至“十三五”末,全镇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30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实现较大提升,农村光伏发电项目全面启动,推广安装500户以上;光伏电池转换效率、光伏发电系统集成能力不断提高,发电成本下降明显,全镇光伏产业发展水平逐步提升。
二、工作措施
1.继续推广屋顶光伏发电,加快行业能源结构调整
鼓励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方式,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以工业企业为重点,探索规模化投资光伏发电建设试点,建立有效的光伏发电经营模式。优先在工业厂房以及商贸综合体、专业市场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2.鼓励发展农村光伏发电,加快农村屋顶光伏建设
在符合建筑条件的新农村中推广农村屋顶光伏发电,协调国家电网配套设施建设,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推进,积极发展和应用融合先进储能技术,提高农村光伏能源的利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