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注到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光伏”)于2016年1月15日披露了《有关建议收购930兆瓦太阳能发电站项目之法律程序公告》(以下简称“联合光伏公告”),根据上述联合光伏公告,联合光伏就要求本公司退还合作协议项下已支付的港币5亿元之预付款及其累计利息,以及估算港币2亿元的违约损害赔偿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海润提出仲裁索偿,并寻求采取保全资产及证据的必要程序。就此,本公司说明如下:
1、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的针对上述事项的相关仲裁材料,针对联合光伏公告中所提及的赔偿金额公司目前暂无法获知其索偿依据以及计算依据;
2、公司针对与联合光伏的光伏发电项目合作事项已于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8日分别披露了《澄清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3)和《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暨澄清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6);
3、如公司后续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的针对上述事项的相关仲裁材料,公司将积极运用协商、法律等手段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仲裁进展,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