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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正式下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于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文件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
6月17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明确,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也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现货市场。
6月17日,福建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通知》指出,暂不设置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比例。鉴于近年来我省坚强电网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同时全省用电负荷持续快速增长,可再生能源电量保持全额消纳,现阶段暂不对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作强制要求。后续视情况适时研究调整。
近日,南方能源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对《广东省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科学界定涉网安全管理范围。应纳入涉网安全管理范围的并网主体包括海上风电、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新能源,以及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并网主体。纳入涉网安全管理范围的并网主体均应服从调度统一指挥,并纳入《南方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南方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专项细则(下称南方区域“两个细则”)管控。
5月3日,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提到,加强项目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各县(市、区)供电公司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代为集中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备案,严禁未备先建、备而迟建、备而不建,对项目自备案2年后未开工建设或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相应处理。
4月23日,贵州省能源局下发《贵州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指出:在自发自用比例方面: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具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我省具备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近日,辽宁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意见稿提出,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作为新增集中式光伏项目备案,按照省内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备案及并网工作。
4月17日,山西省能源局发布发布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其中表示,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集中汇流、 增加储能等方式接入电网,鼓励新能源企业通过自建、共建、购买服务等方式灵活配置新型储能。
根据文件,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其中,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国家能源局2025年1月17日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赋予了地方政府政策自主权,各省市能基于能源结构与发展定位的差异,形成了具有区域特色的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