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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来源:国土资源部发布时间:2015-12-11 11:07:41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部编制了《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15年12月2日

附件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条文说明

1 基本规定

1.1 本条说明了本用地指标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

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既有场地和设施,当需新增用地时,其用地指标应控制在本指标中相同建设规模工程用地指标范围内。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应在满足生产要求和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宜在原有场地内进行,尽量不新增用地。

1.2 本条说明了光伏发电站工程建设应遵循的原则。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是各类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和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节约集约用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在综合考虑光能资源、场址、环境等建设条件的同时,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使土地资源科学利用和有效优化配置。

1.3 本条说明了光伏发电站的建设应具有符合光伏发展的需要。光伏产业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也是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建设过程中应符合市场的发展规律,体现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1.4 本条说明了本用地指标的作用。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本用地指标可作为确定建设项目用地初步规模和申请项目用地预审的依据,作为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的尺度。

本用地指标既是建设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以及初步设计文件过程中确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又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的依据。是核定和审批光伏发电工程项目用地规模的尺度。

本用地指标不能作为确认土地使用权的依据。

1.5 本条说明了本指标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的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阶段是落实建设项目的外部条件,并根据其相关条件提出项目建设的总平面布置的设想。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要参照本指标所确定的总体规模和各功能分区规模范围内进行核定布局。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于建设项目总规模和功能分区规模的确定与本指标的对应情况,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单独成章,进行详细说明。

1.6 本条说明了本指标在用地审核阶段的作用。用地指标作为建设项目土地供应规模确定的依据,在项目用地审核阶段应严格按照本指标的内容核定光伏发电站的用地规模。

1.7 本条说明了本用地指标在土地供应阶段的作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有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要明确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内容。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时,要明确规定或约定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各功能分区面积及土地用途、容积率控制要求、违规违约责任等。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土地使用标准适用情况的审核,并对适用标准的真实性负责。

1.8 本条说明本用地指标中总体指标和分项指标的适用条件以及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总用地指标面积的计算方法。

1.9 本条说明了本用地指标土地使用范围。用地指标所指的土地既包括农用地,也包括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项目用地无论占用的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或是未利用地,均应该遵循本指标的要求,进行项目用地规模核定。

1.10 本条对超标准建设项目用地提出要求。《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文件要求:对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用地单位应报请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评估,集体决策,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出具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用地审批、供应手续。

对于光伏发电站建设项目来说,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本指标确定的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需要开展节地评价,评审论证。

1.11 本条明确光伏组件发电效率的要求。光伏发电站的用地规模与光伏组件的发电效率有直接的关系,一般同等条件下,发电效率越高,项目占地越少,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在经济技术合理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技术先进、发电效率高的光伏组件。此外,光伏发电站工程的选址、光伏方阵的排列及布置、施工方案、运行管理模式等都决定着用地面积的大小。因此,光伏发电站工程建设应从光伏组件选择、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工程管理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尽可能地减少占地面积,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1.12 本用地指标的确定是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合理和节约用地方针,以光伏发电站工程技术标准《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变电站、输电线路)典型设计图为根本,根据光伏发电站总规模、光伏组件单板容量、光伏组件方阵的布置方式,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总结已建、在建工程的建设经验,参考统计数据、建设单位对光伏发电站运行管理模式、光伏发电站建设所处的地域,并考虑工艺技术水平提高对节约集约用地可能性的基础上编制的。

本用地指标是在一定条件下确定的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规模的上限控制指标。项目实际用地面积应根据工程设计方案经计算确定,除特殊规定外,项目用地不应超过本用地指标规定的控制指标。

2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总体指标

2.1 本条说明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包含的内容。

2.2 本条明确总体指标确定所考虑的因素。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的规模大小,与光伏组件的发电效率、安装所在纬度、项目所在地形区类别、光伏方阵排列安装方式以及变电站的升压等级有直接关系,所以,本用地指标中的总体指标是按照光伏组件的发电效率、安装地所在纬度、项目所在地形区类别、光伏方阵排列安装方式、升压等级计算确定的。

(1)光伏组件的功率是光伏组件将太阳能转化为电能的能力,也就是光伏组件的发电能力,输出的电能。转换效率是一个衡量太阳能电池将太阳能转换为电能的能力,转换效率越高,同样大的模组其输出的电量就越多,也就是说发电量越大。转换效率是衡量太阳能电池片或组件性能好坏的重要参数,一般来说,光伏组件的转换效率越高,建设项目占地就越小。本用地指标中所说的光伏组件效率是指光伏组件的全面积效率。

光伏组件全面积效率=光伏组件功率/光伏组件面积。

本用地指标中,光电效率的转化划分为12个区间,从8%~30%,每升高2%作为计算的基本点,并在表格中列出相应的控制数据。目前光伏组件发电效率较低的薄膜发电效率在8%~12%。光伏发电站普遍采用晶硅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在12%~22%之间,高的可达到24%。其他的光伏发电组件如非晶硅、碲化镉等的的光电转换效率目前基本上在20%左右。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新材料的运用,光伏发电材料的光电转化效率提高发展迅猛,日新月异,光电转换效率会在将来提高到30%左右。考虑现在展望未来,兼顾发展趋势,在确定光伏组件全面效率时,本指标的具体的转换效率区间定在了8%~30%。

对于光伏组件发电效率在表格以外的,可以在表格内查到相对应的效率区间,利用线性插值法进行计算。

光伏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直接决定着建设项目的占地规模,所以要求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在经济技术合理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技术先进、发电效率高的光伏组件,尽可能的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2)光伏发电站的用地规模计算中与项目所在地的地球纬度关系非常密切,一般来说同等条件下,项目所在地地球纬度越高则阴影越长,光伏组件相互遮挡越多,建设项目占地就越大。

我国纬度跨度比较大,从北纬3度52分最南端的南海南沙群岛上的曾母暗沙(附近)到北纬53度33分漠河以北黑龙江主航道(漠河县)。经过专家的多次论证,综合分析可以利用的陆地资源进行光伏集中布局发电的具体区域,最终确定本用地指标的可用纬度范围定为北纬18°~50°之间。在具体计算过程中,为避免纬度距离太远,计算的数据不利于使用,所以从纬度20°以上,每间隔5°作为一个计算的基本点。在纬度的划分上共分了8个纬度进行计算,在表格中列出相应的控制数据。

对于项目所在地具体纬度在表格以外的,在计算光伏发电站用地指标时,可以在表格内找到相对应的纬度区间,利用线性插值法进行计算。

2.3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总体指标按Ⅰ类地形区、Ⅱ类地形区、Ⅲ类地形区分别编制。

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地面自然坡度千差万别,可用于光伏发电站工程的地形主要以平原和丘陵为主。根据地面坡度和光伏发电特点,将地形区分为三类,即Ⅰ类地形区、Ⅱ类地形区和Ⅲ类地形区。

地形的分类,在国际上尚未有统一的标准,目前比较通用的主要分类有三类标准地形区、五类标准地形区、八类标准地形区。根据光伏发电站在实际建设中的用地情况,本用地指标中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总体指标按Ⅰ类地形区、Ⅱ类地形区、Ⅲ类地形区分别编制。Ⅰ类地形区是指地形无明显起伏,地面自然坡度小于或等于3°的平原地区;Ⅱ类地形区是指地形起伏不大,地面自然坡度为大于3°但小于或等于20°,相对高差在200m以内的微丘地区;Ⅲ类地形区是指地形起伏较大,地面自然坡度为大于20°,相对高差在200m以上的重丘或山岭地区。采用三类地形区,按照地形坡度进行分类,既对地形地貌的覆盖面比较宽,基本涵盖了我国所有地形、地貌,同时也提高了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在各类不同用地条件下占地规模控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4 本条给出了对于处在不同地形区的光伏发电站用地计算方法。当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形区时,应根据不同地形区分别计算用地面积,再累计各用地面积得出总用地面积。

2.5 本条说明光伏发电站光伏方阵的四种排列形式。在总体指标中,在按照Ⅰ类地形区、Ⅱ类地形区、Ⅲ类地形区和四种形式固定式、平单轴跟踪式、斜单轴跟踪式、双轴跟踪式进行排列安装的光伏方阵,分别编制了12个表格,对处在不同纬度地区、不同发电效率、不同地形条件下、不同排列方式、不同升压等级的光伏发电站进行了分别计算,表格中是以装机容量以10MW光伏发电站用地面积为单位面积。

总体指标的编制有利于光伏企业、设计单位、国土管理部门方便快捷的进行查找和运用。

2.6 本条给出了光伏发电站装机容量用地面积计算公式,即是与10MW单位光伏发电站的单位面积的关系。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包括光伏方阵、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和场内道路的用地面积。随着光伏发电站发电容量的成倍增加,光伏方阵用地、集电线路用地、场内道路用地面积也会随之成倍增加,而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会集聚效应的原因,用地面积会增加,却不会是成倍的增加。但是,通过计算和大量的实例证明,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在总用地面积中的占地比例较小。例如:Ⅰ类地形区中,固定式光伏发电站10MW用地中,低纬度地区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的用地占总用地规模的比例为0.68%。高纬度地区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的用地占总用地规模的比例为0.58%,高纬度高效率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的用地占总用地规模为4.54%。Ⅲ类地形区,双轴跟踪式光伏发电站10MW用地中,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的用地占总用地规模的比例为0.28%,高纬度高效率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的用地占总用地规模为2.80%。经过计算,总用地指标中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的用地占总用地规模一般不超过5%。所以在核算光伏发电站用地总体指标用地规模时,简化为简单的数学公式来表达:

用地面积=10MW光伏方阵用地面积×(实际总装机容量/10MW)

2.7 表2-1~表2-12中,并未涵盖所有的纬度和发电效率,表中所列的纬度是间隔5度。对处在两个纬度之间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计算方法,采用线性插值法进行计算。

例如:组件全面积效率14%,Ⅰ类地形区固定式10MW发电站,升压等级为10kv,在纬度30°的单位MW占地为17.089公顷,纬度35°时为20.425公顷,求纬度32度时单位MW占地面积。公式如下:

用地面积=A+(B-A) × (c-a) /b

A:表中光伏发电站相同发电效率相邻区间低纬度用地面积。

B:表中光伏发电站相同发电效率相邻区间高纬度用地面积。

a:表中光伏发电站相同发电效率相邻区间低纬度的度数数值。

b:光伏发电站所在纬度区间中高纬度和地纬度之间的差值(一般情况下差值是5,只有项目所在地在18°至20°之间的,差值是2)。

c:光伏发电站所在地纬度的度数数值。

从表2-1中可查出

A=17.089

B=20.425

b=35-30=5

c=32°

a=30°

带入公式

占地面积=17.089+(20.425-17.089)×(32-30)/5 = 18.433公顷

同理,在两个发电效率之间的光电转换效率也可采用此线性插值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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