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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析:哪些林地可以建设光伏电站?

发表于:2015-12-07 08:51:52    

来源:光伏资讯

2015年12月2日,国家林业局发布了林资发〔2015〕15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政策可算是国家林业局发布的第一个与光伏直接相关的林业政策,不过此政策的发布广大光伏人还不是特别满意,因为相对征求意见稿(国家林业局关于征求《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本次发布的光伏林业政策可谓是做了大量的删减。

很多朋友看完光伏林业政策,都无从下手了,不过作为林业局的首个光伏林业政策,还是有很大参考价值的。笔者就为大家梳理下,欢迎大家拍砖。

一、光伏林地的分类

国家林业局的政策可谓是言简意赅,一共四条,句句都得认真看!在开始解读政策之前,我们来先学习下林地的分类:

土地类型(以下简称地类)划分为林地和非林地2个一级地类。其中,林地划分为8个二级地类,13个三级地类,具体见下表:

二、那些林地可以做光伏?

先看政策原文:

一、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以及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为禁止建设区域。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

二、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政策的前两条明确了那些地方不可以建设林地,也就是相当于划定了政策红线,前两条所列的种类是禁止建设光伏电站,因此碰到前两条所列类别请立刻绕行,不要有任何打擦边球的想法!

再接着看:

三、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

也就是说林业局认定为宜林地且国土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可以建设光伏电站。虽说这样的地不好找,但是这个政策还是为林地建设光伏提供了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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