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改委、开发区发改(经发)局:
根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和市工信委四部门《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并网验收和补助资金申报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市发改能发〔2015〕608号)精神,为了加快项目建设,经与财局协商决定提前预拨部分补助资金,请各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牵头负责组织项目初审和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补贴资金类型
辖区内已建成项目及在建常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为拟申请省、市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资金。
二、项目申报及审核
已建成项目:由项目业主(含自然人)向当地发改部门申报省、市补助资金申请,由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组织同级财政、住建、工信部门对申请补助资金项目的备案手续、装机规模、项目验收等情况进行初审,由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汇总后上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组织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工信委和专家审核验收。
在建项目(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且2015年内能够建成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含自然人)向当地发改部门申报,由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组织同级财政、住建、工信部门对在建项目的备案手续、并网接入意见、项目建设方案(设计方案)等情况进行初审,由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汇总后上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组织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工信委和专家审核确认。
三、项目申报提交材料
(一)2015年已建成分布式光伏项目
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已建成并网且取得电量计量单的项目,按照市发改能发〔2015〕608号文件要求申报(先报纸质材料,网络申报材料待审核通过后统一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