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28 淄发改发【2015】51号
各区县发改局,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发局:
根据国家能源局和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2015年全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集中式地面光伏电站和电量全额上网的分布式地面电站全市共5万千瓦年度建设规模。
自发自用、余额上网的地面光伏电站,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含全额上网和自发自用、余额上网两种运行模式)建设不受规模指标限制。
二、前期手续齐全的项目,各单位经初审后可提报我委进行备案。已备案项目应在当年开工建设,投产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备案之日起一年。
全市5万地面电站建设指标,我委将按完成前期手续和提出备案申请的先后进行分配,超出部分不再受理。各单位在上报时,要严格审查,要求项目可在6月底前可开工建设、10月底前并网发电,项目业主要同时提供项目建设计划,承诺可以按期建成投产。
三、7月上旬我委将对已备案集中式地面光伏电站和电量全额上网的分布式地面电站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计划的取消其建设指标。
四、已备案项目业主应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4]389号)要求,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信息,有关信息将作为调整和确定建设规模及形成补贴目录的基本依据。
五、2014年通过我委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光伏电站项目应在6月底前开工建设、10月底前并网发电。
六、对纳入国家建设规模的地面电站项目因进度缓慢被取消指标和具有买卖开发权益等行为的投资人,我委不再受理其任何光伏电站建设申请。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car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