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比光伏网讯: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对照执行,有序推进我市光伏资源开发利用。
2015年9月6日
巢湖市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暂行办法
为有序推进我市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项目开发管理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5]2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地面光伏电站项目。
二、申请企业资格
(一)申请企业为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承诺在巢湖市成立新公司建设运营本项目。
(二)申请企业提供不少于建设项目总投资50%的资金证明(以银行提供当月对账单或市级以上银行分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为准)。
(三)申请企业必须为单一企业,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四)申请企业没有不诚信行为,无转卖光伏前期项目的行为,并承诺获得项目后,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将项目转让、倒卖给其他投资主体。
三、项目建设管理要求
(一)履约保证金缴纳。企业中标后需缴纳25万元/MW履约保证金,项目按时开工建设返还20%,完成工程一半的返还50%,按时建成并网的全部返还。没有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的,每推迟一个月扣除1%。
(二)签订投资协议。企业获得项目后,需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投资合作协议》。自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实质性开工建设、6个月内必须建成并网,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必须向市政府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