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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5〕74号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实施意见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新昌县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15-08-25 16:07:33

新政办发〔2015〕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新昌县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实施意见》、《新昌县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浙江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2014]450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4〕4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绍市节能办〔2014〕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三城四化”战略、“两美新昌”建设的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示范先行,有序推广,积极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一步优化我县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底,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2兆瓦以上;到2017年底,力争装机容量达到25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实现较大提升。光伏电池转换效率、光伏发电系统集成能力不断提高,发电成本显著下降,光伏产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三、工作措施
 
        1.推广屋顶光伏发电。鼓励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方式,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在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会展场馆、体育场馆、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科研单位和城乡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2.鼓励光伏一体化项目。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鼓励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
 
        3.完善配套电网设施建设。加强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积极发展和应用融合了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四、扶持政策
 
        1.简化审批程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发改局实行备案管理。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供电企业对该类项目提供免费登记备案服务。
 
        2.完善并网管理。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明确申报材料的内容和办理时限,其中对家庭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建立简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除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等特殊原因外,不得限发限并。
 
        3.项目投资补助。对企业在本县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4.配套电量补贴。在新注册企业合理利用县域内屋顶等可利用空间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按要求建成并网发电的,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外,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县政府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执行至2017年底。
 
        5.优化结算服务。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建立双向电费计量信息管理系统。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实行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6.鼓励屋顶出租。鼓励企业建设符合光伏发电技术标准的厂房,对新建工业园区厂房、大型公共建筑等屋顶,要求预留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安装条件。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鼓励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厂房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企业现有屋顶资源出租用于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依据年碳排放量及社会、生态综合效益,提升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建筑物,要积极加快低碳化改造,其屋顶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原则上要求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7.加大金融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根据分布式光伏能源特点,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加大对光伏应用领域企业的信贷支持。
 
       8.加强节能扶持。对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新建项目,原则上要求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项目需进行用能置换的,必须先进行光伏发电项目可行性分析,如符合条件又拒不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不予考虑其他途径的用能置换。自发自用发电量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对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根据其发电规模,在分配年度用能总量时予以适当倾斜,在执行有序用电计划时予以优先支持。
 
        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分布式光伏发电推进工作协调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办、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金融办、建管局、高新园区、新昌工业园区和县供电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2.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各领域的应用。县农办负责推动农村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县发改局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立项申报、竣工验收、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等工作;县经信局负责项目建设指导及节能扶持政策兑现;县科技局负责推广光伏发电技术;县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统筹及兑现等相关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地面电站建设用地工作;县建设局负责项目选址规划;金融办负责制订落实相应的金融信贷扶持政策;县建管局负责指导光电一体化建筑建设工作;高新园区和新昌工业园区负责推动园区企业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县供电局负责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并网及上网电价结算等日常运行管理。
 
       3.抓好宣传推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指导服务,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有序引导企业和社会投资光伏发电,积极营造发展氛围;要通过实施一批示范工程,建设一批科普基地,推广一批光伏技术,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宣传和科普活动,促进光伏发电研发、制造和应用协同发展。
 
         六、其他
 
       1.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等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享受本意见明确的投资奖励和电量补贴。
 
        2.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执行三年。
 

        新昌县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政策
         实施细则
 

为细化落实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政策措施,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投资补助
 
       1.申请条件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并按设计要求能够安全稳定运行。
 
       项目投资单位应是新昌县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可以由企业自行建设,也可以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0.45兆瓦。
 
       项目经县发改局备案,并在备案有效期内(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完成建设并投运。
 
       项目竣工验收由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财政局、相关园区、供电局参加,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此前已建成的,以县供电局出具并网证明为准。
 
       2.补助标准
 
       企业在本县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补助,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项目投资额是指项目的光伏发电设备购置金额。
 
       3.申请方式和材料

 
       项目投资建设企业向县经信局提交项目投资补助申请。
 
        申请材料具体为:填写项目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建设企业的营业执照;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备案登记表、建设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意见);项目审计报告书;其他需要的材料。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需装订成册)、电子版一份。
 
        二、电量补贴
 
         1.补贴条件
 
         在新注册企业在县域内投资新建并于备案有效期内完成建设并投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此前已建成的,以县供电局出具并网证明为准。
 
         2.补贴标准
 
         列入国家、省建设计划的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外,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县财政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执行至2017年底;没有列入国家、省建设计划的项目,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县财政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执行至2017年底。
 
          3.补贴方式
         补贴资金按项目发电量核定。发电量由县供电局抄表,每年7月、1月向县发改局、经信局和财政局上报发电补贴清单。县经信局会同发改局、财政局、供电局对拟享受补贴项目汇总审核补贴金额,县财政局根据审核清单及时向建设企业拨付电量补贴资金。
 
          三、其他及说明
 
          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月1日前,已登记备案的项目,参照享受本扶持政策。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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