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实施意见政策

来源:发布时间:2015-08-04 11:29:59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2015〕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118号)等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两型社会”建设为引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广,积极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建立健全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与光伏产业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机制,以推广应用促技术进步、促产业链协作、促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市光伏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争创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末,全市确保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300兆瓦以上,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形成规模。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制造商、系统集成商和运营服务商,光伏电池转换效率、光伏发电系统集成能力不断提高,发电成本显著下降,光伏产业整体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将我市打造成为全省乃至全国重要的光伏研发、制造和应用的产业基地。

三、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及管理

(一)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方式,优先在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商贸市场、会展场馆、体育场馆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科研单位和城乡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顶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科学论证光伏发电的可行性,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原则上应使用光伏发电系统。

(二)推行光电建筑一体化建设。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光伏项目的发电量可抵扣当年度企业节能指标,在执行有序用电计划时予以优先支持;鼓励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按照光电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三)实施光伏下乡。积极支持发展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在新农村示范区建设中,具备条件的乡村应同步规划建设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支持农居连片进行光伏发电应用开发改造,建设与绿色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光伏生态农业大棚、养殖场等光伏发电项目。

(四)加快推进示范区建设。以湘江新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为重点,制定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发展规划,探索规模化集中连片光伏发电建设试点,建立有效的光伏发电商业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申报光伏发电国家级示范区。

(五)创新发展模式。探索多元化建设运营模式,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积极性,采用业主自建、合同能源管理、政府统一组建、租赁屋顶建设等模式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

(六)强化项目运维管理。鼓励兴办、引进专业的光伏发电运维公司,对业主自建项目,通过招标外包给有资质公司管理,开展运行维护等服务,以精细化、科学化的运营管理,提升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促进光伏产业升级和行业整合

(一)打造龙头企业。依据现有光伏企业规模实力、技术水平、创新能力等,重点选择和培育一批具有行业综合优势的龙头骨干企业,优先给予资金资源和政策资源支持。加快推进我市光伏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的应用,开展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技术、装备和产品开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产业整体发展。

(二)强化技术创新。围绕低成本、高效率、本土化的要求,突出产业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大幅提升生产工艺水平,加强产业协作配套,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技术,进一步提升我市光伏产业的整体竞争力。重点支持高效率晶硅电池及新型薄膜电池、关键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提高光伏逆变器、智能电网等技术和装备水平,增强光伏发电的系统集成技术能力。

(三)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加强政策引导,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光伏企业通过兼并延伸产业链;鼓励中小光伏企业整合重组,强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本地化配套协作;推动本地光伏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生产和能源利用效率。

(四)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优化全市光伏产业布局,引导各类创新资源要素向工业园区集中,努力打造新能源产业基地。充分发挥我市光伏配套产业的突出优势,引导相关区县(市)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协同发展。


  五、加强并网管理与服务

(一)完善配套电网设施建设。加强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积极发展和应用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以及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二)强化并网管理。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由供电企业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明确申报材料的内容和办理时限,对家庭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建立便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

(三)做好电网接入。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

(四)优化结算服务。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建立双向电费计量信息管理系统,由供电企业按月转拨补贴资金。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实行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简化审批程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有效期为一年。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未建成并网,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需重新备案。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供电企业提供集中登记备案服务。

(二)配套电量补贴。在长注册企业投资新建并于2014年至2020年期间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量,除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省度电补贴外,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由市财政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为5年,补贴资金在“市分布式能源专项”中列支。鼓励各区县(市)根据本级财政状况安排补贴资金。

(三)落实财税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61号)要求,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落实已明确的所得税、增值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电价补贴效益的最大化。

(四)加强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大力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光伏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用发展。探索以项目售电收费权和资产为质押的贷款机制,鼓励建立光伏发电投资基金和融资服务平台,引导社会资本和外资投向光伏产业领域,集中力量、集聚资源、集合政策,引导资金等优质要素向光伏产业聚集。

(五)优先给予表彰。对已实施光伏发电,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单位,在开展市级“节能示范单位”“两型示范创建”等活动中优先推荐,积极推介其参加国家级及省级示范创建活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分布式光伏发电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和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工作目标,结合产业发展现状,制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工作的发展。

(三)做好宣传推广。要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工作作为“两型”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指导服务,有序引导产业发展。通过实施一批示范工程,建设一批科普基地,推广一批光伏技术,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宣传和科普活动,广泛宣传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有利氛围。

八、其他

已享受过“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光电建筑一体化”等中央财政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意见明确的电量补贴。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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