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2015〕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118号)等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两型社会”建设为引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广,积极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建立健全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与光伏产业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机制,以推广应用促技术进步、促产业链协作、促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市光伏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争创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末,全市确保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300兆瓦以上,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形成规模。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制造商、系统集成商和运营服务商,光伏电池转换效率、光伏发电系统集成能力不断提高,发电成本显著下降,光伏产业整体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将我市打造成为全省乃至全国重要的光伏研发、制造和应用的产业基地。
三、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及管理
(一)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方式,优先在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商贸市场、会展场馆、体育场馆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科研单位和城乡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顶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科学论证光伏发电的可行性,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原则上应使用光伏发电系统。
(二)推行光电建筑一体化建设。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光伏项目的发电量可抵扣当年度企业节能指标,在执行有序用电计划时予以优先支持;鼓励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按照光电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三)实施光伏下乡。积极支持发展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在新农村示范区建设中,具备条件的乡村应同步规划建设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支持农居连片进行光伏发电应用开发改造,建设与绿色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光伏生态农业大棚、养殖场等光伏发电项目。
(四)加快推进示范区建设。以湘江新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为重点,制定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发展规划,探索规模化集中连片光伏发电建设试点,建立有效的光伏发电商业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申报光伏发电国家级示范区。
(五)创新发展模式。探索多元化建设运营模式,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积极性,采用业主自建、合同能源管理、政府统一组建、租赁屋顶建设等模式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
(六)强化项目运维管理。鼓励兴办、引进专业的光伏发电运维公司,对业主自建项目,通过招标外包给有资质公司管理,开展运行维护等服务,以精细化、科学化的运营管理,提升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促进光伏产业升级和行业整合
(一)打造龙头企业。依据现有光伏企业规模实力、技术水平、创新能力等,重点选择和培育一批具有行业综合优势的龙头骨干企业,优先给予资金资源和政策资源支持。加快推进我市光伏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的应用,开展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技术、装备和产品开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产业整体发展。
(二)强化技术创新。围绕低成本、高效率、本土化的要求,突出产业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大幅提升生产工艺水平,加强产业协作配套,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技术,进一步提升我市光伏产业的整体竞争力。重点支持高效率晶硅电池及新型薄膜电池、关键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提高光伏逆变器、智能电网等技术和装备水平,增强光伏发电的系统集成技术能力。
(三)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加强政策引导,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光伏企业通过兼并延伸产业链;鼓励中小光伏企业整合重组,强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本地化配套协作;推动本地光伏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生产和能源利用效率。
(四)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优化全市光伏产业布局,引导各类创新资源要素向工业园区集中,努力打造新能源产业基地。充分发挥我市光伏配套产业的突出优势,引导相关区县(市)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