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预备通知)
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6号)和2014年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投资安排意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6月5 日
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资金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建设,优化我省能源结构,转变城乡用能方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扶持范围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文件出台以来至2015年5月底,由设区市及以下发改部门备案、已建成或建设进度达到50%以上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优先支持建成项目。
优先支持在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工商业企业,学校、医院、车站、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组织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鼓励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光伏入村、入户惠农项目。
二、资金规模与安排方式
专项资金规模1亿元,以投资补助或奖励方式给予支持。已建成项目按照建成规模安排奖励资金,在建项目按照实际建设规模安排投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或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三、申报条件和材料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是所申报项目的投资主体。
2、申报单位法人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原则上存续期不低于2年(大企业集团异地投资新设公司适当放宽),信用记录良好,具备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能力。企业法人总资产规模不低于项目投资规模,截至2014年底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事业法人须有相关经费保障。
3、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光伏产品检测认证相关要求。
4、申报项目须为“扶持范围”所列设区市及以下发改部门备案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中,公共设施和光伏入村、入户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千瓦;其他项目中,已建成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兆瓦,在建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8兆瓦。
5、不支持已享受过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工程以及国家和省级相关资金投资补助、奖励的项目。
2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单位及电力用户(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基本情况;
2、项目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背景、建设条件、建设内容、投资及资金来源、(预计)建设起止时间及并网运行情况等;
3、申请专项资金的数额、用途等;
4、光伏入村、入户项目须提供所在县支持项目建设的相关意见、实施方案;
5、项目备案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1,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项目真实性承诺(见附件2)。
四、申报和资金安排程序
市县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驻鲁或省直项目,由中央驻鲁或省管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报送;省属事业单位项目由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报送;省财政直管县项目由所在市统一汇总上报。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评审,根据尽职调查和专家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五、工作要求
1、各市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实施,扎实推进本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并做好有关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省里受理项目后,原则上不再调整、补充。
2、报送时间:初步定为2015年6月23日—6月24日,具体时间以正式文件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3、请各申报单位将专项资金申请请示文件、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3)、单个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单个项目资金申报表等纸制材料和光盘电子文档(PDF格式),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3份、财政厅1份。
(省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0531-86191953,86191661;
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531-82669765。)
附件
1.申报项目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2.项目真实性承诺;
3.省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4.省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