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苏州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加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力度,在国家和省有关补贴外,再给予项目应用单位或个人0.1元/千瓦时补贴,对提供屋顶资源投资建设或出租屋顶资源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单位给予政策扶持。
该《意见》明确,到2016年末,全市光伏产业年产值突破500亿元,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力争超过300兆瓦。我市将充分利用政府工程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资源开展先行先试,推广普及光伏示范应用工程。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为主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废弃物处置场所及不改变农用地用途且不影响生产供能的农业大棚和鱼塘等,发展光伏项目;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
未来,我市将重点发展高效低成本光伏电池核心生产设备,大力支持产学研合作研发高效率晶硅还原等工艺和装备,提升硅晶光伏电池生产的核心竞争力。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光伏企业兼并延伸产业链,鼓励中小光伏企业整合重组,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本地化配套协作;推动本地光伏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降低综合能耗。
补贴政策速读
供电企业应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自然人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代开发票,并享受有关增值税政策。对光伏企业获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性技术改造项目以及2014年至2016年期间建成并网投运的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中用于购买太阳能电池板(组件)、控制器、蓄电池和逆变器等设备的,市及各市(区)财政将加大对其银行贷款的一次性贴息补助;项目建成后除享受国家和省级补贴外,再给予项目应用单位或个人0.1元/千瓦时补贴,暂定补贴期限为三年。
对提供屋顶资源投资建设或出租屋顶资源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单位,发电量计入单位节能量并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