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3-24 09:53:59 作者:于红波
在《关系到景观形成的光伏发电设备的管理》中,基于《景观法》框架进行的“行为限制”示例(出处:宫崎县)
宫崎县2007年制定了《宫崎县景观形成基本方针》,2013年又制定了《宫崎县新能源愿景》,在推进着光伏发电设备的采用。由于景观管理的主体为市町村,因此宫崎县促进市町村采取措施调整光伏发电发展与景观维护间的关系。
基于(1)的《景观法》框架的管理事例,有石川县金泽市的《金泽市景观计划》及静冈县富士宫市的《富士宫市景观计划》。宫崎县在这些示例中规定,选择此种方式时,用语的定义中要对光伏发电设备有明文规定,在形态设计限制上,要求对光伏发电设备的利用不作不合理限制。
而对(2)的《景观法》框架以外的管理示例,有大分县由布市的《由布市自然环境等与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设置事业的协调条例》等。宫崎县表示,选择此种方式时,可以考虑与环境部门和开发部门(宅地开发及林地开发)等其他部门联手,制定设限制(抑制)地区的自主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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