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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关于全市“金屋顶”企业计划的实施意见》

发表于:2014-12-14    

   镇政办发〔2014〕179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金屋顶”企业计划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加快推动全市光伏产业发展,助力国家低碳城市建设,现结合全市光伏产业发展实际,就利用工业厂房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简称“金屋顶”企业计划),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部门合作,积极实施工业厂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全市工业厂房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装机容量达到150MWp;2018年,达到400MWp。

三、工作重点

1.推广屋顶光伏发电。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原则,组织全市光伏产品制造商、系统集成商和运营服务商,利用工业厂房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力争成为全省乃至全国重要的光伏研发、制造和规模化应用示范基地。

2.鼓励建设光伏一体化项目。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的推广应用,鼓励新建屋顶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3.推进先进制造业园区屋顶光伏发电建设。对符合太阳能光伏发电利用要求、新建屋顶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在20个先进制造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进行设计,并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

4.完善配套电网设施建设。加强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积极发展和应用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四、政策措施

1.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省明确的相关扶持政策,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应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

2.实施地方补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在镇江境内注册的企业,利用我市工业厂房屋顶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报批手续完备,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0.5兆瓦(MWp),已列入市重点跟踪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计划,且使用由我市企业生产的光伏产品价值量占投资总额比例超过60%的,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补贴外,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按财政体制由地方政府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年限暂定为3年。(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财政局、镇江供电公司)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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