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办函〔2014〕11号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

来源: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14-11-17 23:59:59
 安政办函〔2014〕11号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推进光伏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4〕18号)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节能降耗、发展绿色能源规定,确保完成今年的光伏发电目标任务,现就加快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

光伏发电作为一种可再生能源,是我县优化能源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在当前用能基数小、缺口大的情况下,光伏发电有助于缓解电力紧张,减少企业因限电而造成的损失,对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完成能源“双控”目标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要进一步落实责任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安政发〔2014〕18号文件要求,抓紧成立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光伏发电应用工作的领导,安排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加强与项目投资商的联系,核实好可利用屋顶的面积,做好辖区内相关企业,特别是重点用能企业的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尽快实施。凡是符合安装条件、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屋顶,原则上均要实施光伏发电。

三、要进一步强化联动

全县上下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的原则,齐心协力推动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引导重点用能企业担当起社会责任,积极主动实施光伏发电项目。对现有企业,屋顶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年综合能耗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如果屋顶承载能力符合安装太阳能光伏组件要求的,都必须实施满负荷光伏发电。对新上项目,新建厂房屋顶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年综合能耗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必须将光伏发电作为一项节能措施列入节能评估报告中,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四、要进一步明确奖罚


对实施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县政府根据实际利用的屋顶面积按1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光伏发电不纳入全县有序用电负荷分配指标,其发电量不计入综合能耗,可抵扣新上项目用能指标。对屋顶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年综合能耗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且屋顶承载能力符合安装要求而不实施光伏发电的企业,有序用电期间将被列入重点限制类,企业的综合能耗不得突破现有水平,用能新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强化政策宣传,突出执行落实,加快光伏发电工作的推进,县能源办要按照“一周一报”的原则,加强统计、督查和指导,确保全年既定目标任务的提早完成。

附件:安吉县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安吉县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钱洪文
副组长:沈 强(县府办)
伍水荣(发经委)
成 员:祝 青(宣传部)
华新平(督查办)
马贻松(发经委)
郑 立(财政局)
叶星贵(国土局)
张柏林(住建局)
何敏杰(城管执法局)
王永洪(规划局)
朱家胜(金融办)
王玉铭(国网安吉县供电公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经委,办公室主任:马贻松(兼)。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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