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比光伏网讯:7月23日晚间,天龙光电发布一则公告称,公司已于近日向*ST超日发出了《关于解除〈合作生产经营协议〉的通知》,并收到了*ST超日管理人的《复函》。而目前,双方已就合作生产协议自*ST超日收到《通知》时终止;上海超日(九江)太阳能公司(以下简称超日九江)应承担的折旧费总计为747.25万元。
同时,作为协议的另一方,*ST超日也发布了与上述内容大致相同的公告,而其中唯一的不同点在于,*ST超日指出“双方合作生产经营7个月期间,天龙光电实际应承担的折旧费总计747.25万元”。
如此一来,事件越发蹊跷,人们搞不清,这747.25万元的折旧费用究竟应由谁来承担?
“目前*ST超日的相关事宜都由破产管理人来执行,很多细节我们也不太清楚。”一位*ST超日的内部人士向记者介绍,“针对这一折旧费,我们还需进行核算。但可以肯定的是,*ST超日与天龙光电并未因此扯皮,双方一直是十分友好的关系”。
而天龙光电董秘吕松则简明扼要地向记者解释到,“这事儿十分简单。我们租用了*ST超日厂房、部分生产设备,应付租金747.25万元,但*ST超日欠我们逾1亿元应收账款,这747.25万元便自动从中抵扣了”。
合作因*ST超日破产而终止
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11月1日,*ST超日与天龙光电签订了《合作生产经营协议》,约定*ST超日提供全资子公司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及上海超日(九江)太阳能有限公司的厂房、部分生产设备、技术工艺,天龙光电负责购买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并提供部分流动资金的方式,双方进行为期两年的合作生产经营。而双方合作期间生产出的硅片及电池片产品所有权均归天龙光电所有,其有权获得出售该产品而享有的合法收益。
据查阅,彼时天龙光电具有*ST超日1.15亿元应收款余额(含洛阳超日、九江超日)。而天龙光评估*ST超日支付存在明显困难。在此基础上,天龙光电认为,通过合作经营的方式可以充抵部分应收款;并且在当前光伏行业复苏的情况下,采取合作生产的模式是可行的。
而在费用方面,双方曾约定,*ST超日提供厂房、设备、技术工艺用于硅片和电池片的生产、经营,合作期间厂房、设备的权属均不变。上海超日提供的厂房、设备总资产价值为7.7291亿元。双方自愿共同承担上述厂房、设备的折旧费6623万元/年。分摊比例为双方各承担50%,即3312万元/年。
事实上,天龙光电曾预见,若在合同期限内*ST超日出现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处理等事项,该协议存在无法继续执行的风险。由此,双方约定:“如果资产重组收购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作协议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协议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双方应友好合理地解决后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