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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已于2014年6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超日太阳或公司)重整一案,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担任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布公告,超日太阳债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超日太阳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4年8月18日下午2时30分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王经济园区旗港路738号召开。为明确债权申报的有关事项,帮助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管理人现就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债权申报主体
上海一中院受理超日太阳重整时对超日太阳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自超日太阳重整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期限
申报期限:自法院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
三、债权申报方式和申报地址
债权申报方式包括现场申报和邮寄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和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王经济园区旗港路738号
联系人:高文俊
电话:021-31520336
传真:021-33617902
电子邮箱地址:chaorizqsb@126.com
四、“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的特别申报方式
因“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的相关信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均有详细明确的记录,为了简化申报程序、便于“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除邮寄和现场申报方式外,管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债券持有人提供网络形式的申报平台,具体申报方式由管理人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