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策措施,我省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企业、工业园区、行政及事业单位等用户合作,利用建筑屋顶或在海岛、偏远山区等无(缺)电地区以及道路照明、城市景观、小区照明等基础设施系统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个人利用自有住房的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同时严格控制地面式光伏电站建设,在发展产业的同时保护好生态环境。
我省还鼓励光伏企业利用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通过兼并重组及产业链生产协作配套、原材料共同采购、产能匹配、互相参股等措施,加快形成一批产值规模大、技术及设备先进的行业骨干企业。对兼并重组后产值达到10亿元的企业,列入省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直供电条件的优先安排进场交易。
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闽经信技术〔2014〕60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税局、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社会事业局、财金局、交通建设局、国税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精神,推动我省光伏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六条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实施。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代章)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25日
福建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六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结合我省产业现状和发展环境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光伏产品应用。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企业、工业园区、行政及事业单位等用户合作,利用建筑屋顶或在海岛、偏远山区等无(缺)电地区以及道路照明、城市景观、小区照明等基础设施系统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个人利用自有住房的屋顶安装、使用用户侧光伏发电系统。严格控制地面式光伏电站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开发适合建筑设计要求、符合市场审美需求的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在条件较好的地区、单位建设国家级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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