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办〔2014〕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光伏推广应用的通知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时间:2014-01-26 23:59:59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光伏推广应用的通知

合政办〔2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合肥国家级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建设,全力打造“中国光伏应用第一城”,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13〕76号),现就我市光伏推广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广泛实施分布式光伏屋顶电站、光伏大型地面电站、光伏照明、光伏扶贫、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光伏与设施农业相结合等六大工程,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进光伏应用。

  二、简化光伏发电上网结算手续。供电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为全市分布式光伏电站免费提供接入系统方案制定、并网验收等服务;电站并网发电后,全额收购电站上网电量,并按与电站投资主体签署的发用电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及时开具上网电费结算单。企业投资主体自行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相关发票。个人投资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证后,自行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相关发票;或者直接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单次(日)代开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电站投资主体开具或提供相关发票后,供电部门应在当月月底前完成结算。

  三、根据光伏电站所需屋顶和养殖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种类,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其租赁价格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同级物价部门指导下,由租赁双方协商,以合同形式约定。

  四、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时,明确新建屋顶可利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类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设施要设置光伏系统,光伏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在规划审查时,没有设置光伏系统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五、利用养殖水面、荒山荒地、滩涂、设施农业等资源建设光伏应用项目,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需临时占用土地的,发改、国土、规划、环保、供电等部门做好项目备案、土地租赁、规划许可、环评和电力接入审批等服务;需在地面建设集控室管理用房、道路等永久性建筑物的,项目投资方须按规定办理用地、规划等相关手续。

  六、充分利用居民住宅小区已建、新建的公益性建筑、公共设施、重点工程等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积极鼓励安装小区住宅屋顶光伏电站,在居民自愿申请和屋顶所有人许可的前提下,相关单位要做好项目报装、电网接入等服务。

  七、抓好“光伏扶贫”试点,不断探索扶贫开发新路径,按照“政府推动、专项投入、农户自愿、试点示范、逐步推开”的思路,2014年全市建成200户以上贫困家庭光伏电站。

  八、加快重大光伏示范应用项目建设,新建装机容量在20MW以上的光伏电站,列入全市重大项目进行调度。

  九、对新建装机容量在100KW以上、当年未纳入国家度电补贴的分布式光伏电站,支持优先申报下一年度国家指导性规模指标。

  十、对新建装机容量在200KW以上的光伏电站,每年按照电站实际发电量折算成标煤,抵扣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的节能指标。在市级节能目标考核和评比设置中,加大光伏推广应用成果的权重。

  十一、鼓励支持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拥有优质屋顶资源但不积极建设屋顶发电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经工业、国土、地税等主管部门核实后,按最高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在迎峰度夏期间先予执行有序用电方案。

  十二、光伏电站的设计和安装要符合有关技术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屋顶光伏电站的设计、安装和验收必须符合《合肥市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导则》规定。电站投资方要严格论证电站建设方案,编制可行性报告,完善相关报批手续。承担项目咨询、设计、审图、安装和监理等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财政资金参与投资的光伏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公开招投标。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电站设计、施工等原因引起的漏水、漏电、消防等重大事故,由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施工和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列入我市质量失信企业“黑名单”。

  十三、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发改、质监部门编制光伏应用产品推广目录,推广目录每年年初由三部门共同发布。全部使用推广目录产品的光伏应用项目,可以申请市本级度电补贴或投资补贴。

  十四、本通知内容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五、上述规定有效期暂定3年,如遇国家和省、市光伏政策调整随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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