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电子[2013]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光伏制造行业管理,推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47号,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效实施,促进光伏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部研究制定了《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并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照《规范条件》对申请公告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将初步认定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两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我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重点抽查和公示后,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形式发布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负责此项工作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相关工作加强协调、严格把关,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实施管理工作,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情况,要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四、2013年申报截止日期为2013年11月15日,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截止日期前,将初步认定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之后,凡达到申报要求的企业,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审核情况,分批公布公告名单。
电话:010-68208271/6827165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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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邮政编码:100846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10月11日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光伏制造行业管理,引导光伏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47号,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光伏制造企业公告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规范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组织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抽检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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