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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光伏产业发展史上的首篇纲领性文献(七)

发表于:2013-07-31 09:31:18    

(三)改进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管理,保障附加资金应收尽收。完善补贴资金支付方式和程序,对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招标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按月全额结算;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中央财政按季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应用。

这段有三层意思,第一,电价附加的征收要严格。这个背景是,我国2012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实际征收了110亿元,但实际征收只占应收的30%,还有70%未能征收上来,也就是说,如果做到“应收尽收”的话,应当能够征收370亿元上来。未能全部征收的原因主要有三个,1)是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对许多企业给予了私下减免;2)对工业用电大户的电价减免;3)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农业用电未能征收。这三个部分,农业用电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可能有难度。因此,“应收尽收”很不容易做到,不如直接规定:农业生产用电予以减免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余应收尽收,似乎更为现实。

本段的第二层意思,确定了给光伏发电按月结算的制度。这是一个大好事。现在西北的许多光伏电站,虽然买了路条,说好了一元一度,但是,并网了两年也没有拿到电费补贴,因为电网也没有拿到钱。现在,明确了中央每个季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并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这样,电网公司就没有理由不按时给钱了。

第三层意思,是除了中央补贴外,地方政府还可以再用地方财政进行补贴,例如,江苏今年确定的是1.3元/度的电价,而浙江嘉兴制定了惊人的2.8元/度,不知道嘉兴有没有其它的限制条件,否则,政府的财政可能会出现大的窟窿,考虑到嘉兴的严重缺电情况,这种不计成本的做法也可以理解,但总觉得突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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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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