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地面的光伏电站,这里确定了电价制定原则,就是“根据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资源条件是应该考虑的,但“建设成本”似乎有些难以理解。比如,同样的地区和同样的装机容量,A公司建设成本是100万,而B公司建设成本是200万,难道应当给B公司电价更高吗?如果是这样,这又是一个瑕疵。
制定上网标杆电价,通过招标,已经证明是不妥当的,但是,至少是公平的。只要明确一点,谁中标,谁就必须按照投标价享受电价补贴,但给其它公司的标杆电价不一定按照中标价,而是可以比中标价高,这就可以避免那些公司恶意低价竞标了。这也是公平的,因为,报低价的公司可能会有广告效应,他们低于标杆电价的部分可以当作广告费。
根据成本变化进行电价的调减,也是合理的。这次首次明确了电价的年限是20年,终于将一个很简单的问题确定了。有人说希望25年,其实,只要十年,火力发电的价格就会高于光伏发电,那时,即便不补贴而按照正常的火电上网电价,可能也比现在加上补贴的价格还高了。过去大家希望明确年限的目的,只不过是希望不要才并网了两年,第三年就没有补贴了。
至于资金来源,明确了可以调整可再生能源店家附加的征收标准(现在是每度电8厘钱),扩大可再生能源基金规模。这是好事。但是,最后一句依然有个隐患,似乎倒过来说才对,就是“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规模应当与光伏发电规模相协调。”否则按照现在的说法,如果没有钱了,是否就不让大家发展光伏了?虽然这实际上不会发生,但一旦光伏发展速度较快,基金不够,则前面的鼓励支持等,又会出现饱和而延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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