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篇名为《山东微山拆除6个光伏电站共计298兆瓦!》的文章引起广泛关注,大概内容为:微山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环保督察第十三批822—182号转办件办理情况的报告》,对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的6处光伏电站共计298兆瓦进行了停电断网及拆除处理,企业损失或达数十亿。
为什么突然就被叫停了呢?细读文章就会发现,原来是项目破坏了湖内生态。
壹
这6个光伏项目所在地为山东微县南四湖内,而南四湖于2003年就已经被列为山东省级自然保护区,而大面积的光伏电站遮挡阳光会影响藻类光合,进而降低含氧量,破坏湖内生态,故环保部门才会勒令拆除整改。
文章还披露了这6个项目的规模及控股的股东,想了解的可以点击《山东微山拆除6个光伏电站共计298兆瓦!》
这事件很快发酵,今天在山东举行的2017山东光伏市场峰会上,中国能源研究会再生能源协会主任李俊峰对此事发表了意见,“被国家拆除肯定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有反对的意见,国家有《行政诉讼法》,可以去法院起诉地方政府、环保部门或者执行的相关部门”。
以上说的没错,政府对环保的态度也没问题,但是此事怎么如此的蹊跷。
这些项目,其中有2个是“渔光互补”,4个是“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和农光互补电站的首要工作是选择合适的地址,那势必要对项目地进行环评,判断是否可以用来建设光伏电站。第二,落实好选址后要与相关部门进行交涉,取得建立电站的合理权力。必须在相关部门同意站址建站的协议之后方能进入施工环节,以免项目启动后因此类问题造成损失。
这6个项目早在2015年和2016年就并网了,说明相关部门已经同意在此地建设光伏电站,可是这些地方早在2003就被列入省级自然保护区,为什么还照常建了呢?
去年有报道,江西一家企业在省级湿地——赤湖湿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而被禁止的,在全国应该还有此类的事情发生。国家现在大力鼓励光伏发电的推广,可是在建设的过程中总会有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发展,甚至造成巨大的损失。
贰
前面说的是因为环保的问题而被限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有些地方的光伏发电却是因为其他原因被限制了。比如我们接到的这两份地方文件。
文件1
文件2
仔细阅读以上文件,睢宁的ZF要求各地规范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的办理,甚至要求供电局限制某些村的光伏发电业务办理。从第二份文件看,是为了保障拆迁的顺利进行。
大家都知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光伏发电系统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补偿金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三方面的补偿。 所以,如果要拆迁,光伏用户可以得到两部分补偿:一个是光伏系统本身价值的补偿,另一个则是光伏未来几年发电总收入的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浪费,很多划入拆迁的区域被停止进行光伏项目的备案。除了睢宁县外,全国很多其他省份也有类似的情况。就在前几日,睢宁还出了规定,原则上不再审批民房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这种因噎废食式禁止,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光伏发电在当地的发展。
大家对山东和睢宁的事怎么看?您所在的地方也碰到类似的情况了吗?可在底部留言分享您此刻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