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分析微山县强制拆除100MW光伏电站一案。
微山县汇能光伏电站公司
诉微山县政府、济宁市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4月,微山县汇能光伏电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公司)就其鲁桥镇100MW光伏电站农作物种植一体化项目前期工作取得微山县林业局、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的批复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办理相关手续。
2016年12月6日,光伏公司取得微山县住建局的审批意见,同意光伏公司在办理完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后,建设该项目房屋建筑工程,但光伏公司一直未能取得相关手续。2017年2月16日起,光伏公司租赁土地建设光伏电站。2017年6月,光伏公司建设的光伏电站并网验收,开始并网发电。
2017年12月22日,微山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责令对山东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违规建设光伏项目限期整改的通知》,要求光伏公司于2017年12月底前拆除涉案违规建设项目,并恢复原状。
2018年1月5日,微山县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认定光伏公司所建的光伏电站属于违法建设项目,决定对其执行强制拆除。被诉强制执行决定现已执行完毕,涉案光伏发电项目已被拆除。济宁市人民政府经复议认定强制执行决定程序违法。光伏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微山县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决定和济宁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判决微山县人民政府对其光伏电站恢复原状、并网发电或赔偿其经济损失755513311元。
(二)裁判结果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光伏公司的诉讼请求。光伏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强制执行决定认定光伏公司所建光伏电站为违法建设项目,认定事实清楚。
微山县人民政府未听取光伏公司的陈述、申辩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且在作出决定当天即开始执行强制拆除,程序明显违法。鉴于被诉强制执行决定已执行完毕,涉案光伏发电项目已被拆除,故被诉强制执行决定应确认违法但不撤销。
济宁市人民政府复议确认被诉强制执行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并无不当。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从维护政府公信力的角度,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维护其正当的信赖利益。
本案中,光伏公司就涉案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已取得相关部门批复。光伏公司有理由相信政府已经允诺其在约定地点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被诉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直接导致光伏公司难以继续生产经营,基于信赖利益产生的损失以及因强拆行为造成的扩大损失,微山县人民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二、责令微山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光伏公司依法予以赔偿;三、驳回光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招商引资是促进地方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政府和企业一定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框架内从事招商引资、投资建设等活动,不能逾越底线。
对于以招商引资、行政允诺等方式吸引民营企业参与政府有关项目建设的,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应简单以违法建设一拆了之,而应结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给予投资者公平合理的保护。
本案的处理,一方面指出投资项目的引入建设不能违反有关规定,对于违法建设项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进行,遵循程序正义,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纠正;另一方面从信赖保护角度出发,判令先由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的相应损失给予合理弥补,从而充分发挥司法权的监督性和行政权的专业性,这对妥善处理争议、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