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滥用WTO规则下的“双反”措施已经构成贸易保护行为,对我国光伏产品双重征税,这对我国的光伏企业极其不公平,对此我国应坚决予以回击。我们不仅要利用国际法解决争端,还应通过谈判协商等政治手段,合力化解贸易争端。
对华光伏“双反”频发
6月4日深夜,欧盟对华光伏“双反”初裁已定,欧盟宣布从6月6日至8月6日对产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从8月7日起这一数字升为47.6%。这是继去年美国对我国光伏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后,我国光伏产品在海外遭受的又一次重大打击。
何以我国光伏产品屡次在海外碰壁?美国、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进行“双反”调查且征收反倾销税到底有何依据?目前,我国和欧盟就光伏“双反”的谈判仍在继续,但是从国际法角度来分析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的“双反”措施显得尤为必要。从国际法上厘清欧盟对华光伏“双反”的相关法律问题将有助于我国政府在与欧盟的谈判中保持清醒的认识,为我国的外交谈判提供清晰的法律思路和谈判筹码。
“双反”涉嫌贸易保护
“双反”是指反倾销、反补贴,它们都是WTO规则允许使用的贸易救济措施。但是,如果WTO成员方滥用“双反”措施,则会构成贸易保护,这也是我国坚决反对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进行“双反”调查的原因。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进行“双反”措施将会导致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的双重征税,这对我国的光伏企业是极其不公平的。
根据WTO规则,反倾销税率的计算取决于倾销幅度的认定,而倾销幅度的认定取决于如何认定出口价格和生产成本。若中国政府对出口产品进行补贴将会同时降低受补贴产品的出口价格和生产成本。由于欧盟并未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其在计算中国企业生产成本的时候,计算数据并不来源于中国本土,而是来源于第三国。但是,第三国的产品并没有受到补贴的影响,第三国提供的成本数据实际上要高于中国产品的真实数据,这无疑会扩大倾销幅度的认定,进而提高反倾销税率。这一税率实际上已经包含了本该由反补贴措施规制的反补贴税,此时再进行反补贴调查,征收反补贴税将极有可能造成“双重征税”,使中国产品遭受不公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