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金曹鑫先生
金曹鑫,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律师。曾任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8年9月至今任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9、王洪亮先生
王洪亮,男,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籍贯江苏无锡,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律师。曾任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职务。现任江苏永宜律师事务所公司合伙人职务。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资料后认为:
一、对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我们审阅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及资格证书,认为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第147条、第149条规定的情形;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我们同意对以上全部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二、对《关于为参股公司国电阿拉善左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拟按40%持股比例为国电阿拉善左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阿左旗”)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乌海分行”)申请的不超过7600万人民币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满足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担保期限自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国电阿左旗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具体担保期限、担保金额以建行乌海分行批准为准。
担保对象为公司参股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按40%持股比例为国电阿左旗向建行乌海分行申请的不超过7600万人民币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担保事项还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无关联董事需回避,议案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朱黎辉沈国泉洪冬平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国电阿拉善左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阿左旗”)。
● 本次担保金额及为其担保累计金额:公司拟按40%持股比例为国电阿左旗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乌海分行”)申请的不超过7600万人民币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担保金额以建行乌海分行批准金额为准)。截至公告日,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累计担保额为352093.29万元人民币。其中,对国电阿左旗累计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 担保期限:自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国电阿左旗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具体担保期限以建行乌海分行批准期限为准。
● 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 对外担保累计金额:截至目前公司仅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累计金额352093.29万元人民币。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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