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SMA对于兆伏爱索的收购,正在引起同行业竞争者的担忧,这样一个鼎鼎大名的太阳能光伏行业巨头,在中国市场上是否会形成垄断呢?
在兆伏爱索的收购公告中也有这样的表述,“该收购将通过SMA自有资金完成。收购完成后SMA将持有兆伏爱索72.5%的股权。合资公司的经济活动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该交易仍待中国政府部门和相关反垄断部门的审批。”
那么,这起并购案能否如其竞争者所愿,因为涉嫌垄断而被执行机关不予批准呢?
垄断嫌疑
按照竞争企业人士的分析,“SMA全球市场份额为40%,如果其重心转移到中国,份额也不应低于40%;兆伏爱索占国内10%~15%的份额,两者合计超过50%,有着垄断嫌疑。而且,这次SMA趁机窃取了同行的商业秘密,在竞争中将处于绝对有利的位置。”
不过,资深反垄断专家,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谈亚军律师告诉笔者,商务部经营者集中的计算方式并不是简单地适用企业年报中的销售/营收数据,而是有一个复杂的计算公式,到底够不够得上垄断,必须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此外,合并者是否会申请商务部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调查仍有待观察,按照外资投资中国的审批规定,不足1亿美元,由地方省级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批。而以其1.6亿元的收购价格来看,由于投资审批权并不在中央,企业也有可能因为投资额度较低并不去进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对于这层担心,谈亚军律师表示,“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是在投资审查之前,而且是否需要申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并没有金额上的限制,并购企业需要主动申报。对于模棱两可的情况,商务部则设有约谈机制,并购企业可以进行咨询。”
尽管实践中商务部反垄断执法部门由于人手所限,不太可能对所有应该申报而没有申报的企业进行追查,但一经发现,商务部反垄断执法部门可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要求并购企业恢复原状,即恢复到并购以前的情况,这对已经进行投资的企业损失将是非常大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没有应对措施,事实上对于已经形成投资事实,并进行大量员工招募的企业来说,商务部执法部门最终选择的处理方案往往是罚款。”谈亚军说。“显然,在申报经营者集中问题上,并购企业基于并购商机的问题可以有多重方案,但对于有着较强的反垄断风险防范的外资企业来说,他们往往会选择主动申报,而不是像竞争对手所担心的逃避申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