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今天,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2009』武执字第00244号),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在1992年改制早期,公司为武汉染料厂向交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下简称:交行营业部)贷款4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债务人不履行还贷义务,1997年债权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清偿贷款项下所有应付款,经法院判决本公司对武汉染料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历年定期报告已有披露,并于2009年4月17日、7月17日、12月2日连续披露了该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本院作出的(1997)武经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你公司与交行营业部自愿达成协议,并按协议已实际全部履行完毕,故本案执行结束。
三、该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2008年年报已全额计提本息损失595万元,不影响公司当期利润。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