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产品特性,并就二期项目进展、生产经营等情况作了详细汇报;着重讲解了华晟垂直组件应用,通过垂直组件,光伏发电能够与农业、建筑、交通等领域实现完美结合,有效缓解了太阳能产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用地紧张问题
将继续加强银企合作,把握政策机遇,聚焦高效光伏组件制造,强化核心竞争力,深化分布式光伏应用,拓展垂直场景,在金融、技术、市场三个维度协同发力,持续深耕云南市场,努力成为西南地区领先的高效光伏组件供应商及新能源综合解决方案服务商,为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未来贡献更多华晟智慧与力量!
的监督检查。2.县财政局: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专项债与国债申请、资金使用、项目合规性等方面的政策指导。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用地、规划、卫片图斑等方面的政策指导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动高速公路融合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合理利用沿线存量房产、土地资源进行光伏发电、物流仓储、文旅产业开发的,除依法应当
办理变更手续外,相关土地用途、权利类型备案后5年过渡期内保持不变,期满后按政策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支持“高速+光伏”。支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牵头编制“高速+光伏”建设规划,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
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1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
、电力需求、生态环境等条件,统筹新能源项目与环境保护、土地综合利用的关系,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农村产业发展和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因地制宜建设新能源发电综合利用项目。3.融合发展,就地
项目备案工作。备案主体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第五条【新增用地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新增用地的,应符合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要求,办理用地、用林等相关手续。第六条【协议签订】
分布式光伏
“渔光一体”项目优先选址在未利用地、低效用地及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滩涂区域,限制选址在养殖区、限养区和其他渔业水域。强化项目建设指导,指导光伏设施布设在塘基、池埂、绿地和尾水处理池等不影响渔业生产的区域
,而是受政策驱动、投资驱动的光伏产业的一种落地形式。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在关于渔业发展支持政策的相关文件中指出,“对在养殖池塘的主养水面开展光伏等影响生产的建设活动不予支持。”一、当前情况我市已建成
瓦。共分为10个标段开展市场化配置,投资开发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确定的项目业主须按程序完成备案手续。完成备案后2个月内应实现开工(办理用林用地、环保水保、接入系统审批等开工前期手续的时间可剔除
市场化配置,开发建设按风电相关政策执行。本次竞争性配置不接受联合体申报。原文见下: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楚雄州2025年第一批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楚雄州新能源资源开发行为,推动
日前,有网友咨询,河流淹没区、调水渠和引水渠上是否能架设集中式光伏,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此做出回应。原文如下:问题:根据政府文件《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第三点第五条: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请问调水渠、引水渠和受到调水工程影响的河道淹没区是否在此列?是否允许在调水渠沿线和河流淹没区建设集中式光伏?有何限制?答复
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对于“光储充”等一体化项目,可试行合并光伏、储能、充电站合并备案。其余情况暂不支持合并备案。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
提前开工建设的,一经发现,电网不予并网。对于2025年4月30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3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属于IV类资源区,具有一定的开发价值,经过初步评估,预估风能资源技术开发量约200万千瓦。巴中地区市日照小时数较低,经过初步评估,依托茶园、果园等园地,预估技术开发量约100万千瓦。按照国家政策要求
,风能资源开发应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天然乔木(竹林)地等敏感性因素,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灌木林地等,建议巴中按照国家要求做好风电及光伏方阵用地等敏感性因素排查,在具备开发条件和经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