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延庆:庭院分布式光伏组件高度不得高于2.2米

来源:北京市延庆区发改委发布时间:2025-05-12 17:16:57

5月8日,北京市延庆区发改委发布该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结果,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与征求意见稿相关的意见建议。

据悉,4月22日,该区发布《北京市延庆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明确: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板顶端距离屋顶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1.5米,有女儿墙的应不高于女儿墙高度,采取隐蔽设计;利用庭院建设的光伏发电,光伏板顶端距离地面高度不得高于2.2米。

详情如下:

关于《北京市延庆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2025年4月22日至4月29日,北京市延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政府门户网站(北京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延庆区政府门户网站)对《北京市延庆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与征求意见稿相关的意见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延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8日

北京市延庆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建设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4号)等文件,结合延庆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第三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分类】 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备案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区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工作。备案主体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

第五条【新增用地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新增用地的,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要求,办理用地、用林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协议签订】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应与建设场所所有权人签订使用或租用协议,可视经营方式与位于建设场所内的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协议。鼓励使用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发布的《户用光伏产品销售安装合同(范本)》和《户用光伏电站合作开发合同(范本)》(网址:www.chinapv.org.cn/Association/content_1035.html)。

第七条【选址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既有建筑建设,应充分考虑建筑承载能力和安全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屋顶屋面,不宜安装或应当减少安装面积:

(1)相关建筑建成年限超过25年且为砖混结构的;

(2)相关建筑为砖木结构的;

(3)屋顶、屋面大面积受遮光影响的;

(4)存在其他不宜安装或应当减少安装面积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屋顶屋面,禁止安装光伏组件:

(1)相关建筑屋顶屋面年久失修的;

(2)相关建筑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

(3)相关建筑为违法建设的;

(4)存在其他不应安装光伏组件情形的。

第八条【设计要求】 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满足生态环境、城市风貌、第五立面管控等相关要求,项目外观、色彩应与建筑主体及周边环境相融合。

(一)分布式光伏设计根据建筑效果、安装场地、周边环境等确定可利用面积,宜避免周边环境、设施对其遮挡,建筑物上安装的光伏发电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物的日照标准。

(二)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板顶端距离屋顶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1.5米,有女儿墙的应不高于女儿墙高度,采取隐蔽设计;利用庭院建设的光伏发电,光伏板顶端距离地面高度不得高于2.2米。

(三)光伏发电设施四面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不得超出建筑物外立面,不得影响建筑物外立面风貌、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九条【技术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的建设模式。

第十条【并网申请】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做好选址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意向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项目所在地属地政府对可能影响四邻采光通风、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区域城市风貌及第五立面管控等问题的项目出具同意建设确认函,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竣工后,电网企业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全部检验合格后方可并网投产。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联合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电网、属地政府等方面建立协同配合机制,依法依规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安全生产监管。

第十三条【工作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和补贴申报工作;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补贴电量计量、补贴发放;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查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做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延庆规自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文物局等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指导和核查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属地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监管、出具同意建设确认函。

第十四条【地方规定】 属地政府可根据本指引,结合乡镇规划、风貌管控、文物保护等要求,制定适应本地区实际的管理措施或通过村规民约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解释机构及有效期】 本指引由延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执行期间,如上级有效政策文件与本指引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效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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