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区域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印发

来源: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发布时间:2025-12-09 09:42:40

12月1日,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关于征求《东北区域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有效期为 5 年。

其中提到,本细则适用于电源接入各类电网,以及地方独立电网、增量配电网、微电网与省级及以下大电网互联工程建设项目的流程、时限、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微电网等之间的电网互联参照执行。

还明确,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土地证或宅基地证、 乡镇及以上政府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等,下同)、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自投资承诺书》等资料, 自行备案项目需提供项目备案证明文件;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光伏发电项目应提供项目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发电地址权属证明、项目备案证明文件、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申请资料。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的,还需提供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或发电地址租赁协议; 由经办人办理的,还应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委托书;

对于选择由电网企业代理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在书面通知中明确告知电源业主项目备案完成后方由电网企业正式受理,但无需电源项目业主重新申请。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出具接网意见应当以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为依据,当可开放容量不足时,需告知电源业主并征询其是否纳入排队登记的意见。若同意排队,则按照接网意向正式受理时间,根据光伏接入公共电网连接点所在台区或主变分别做好排序登记,待具备接入条件后,再办理后续接网手续。 电网企业每月 10 日前将登记顺序情况通过门户网站、营业厅、APP 等渠道进行公示并滚动更新。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东北区域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网公平开放监管,规范电网公平开放行为,促进电源电网协同建设,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结合东北区域工作实际,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组织起草了《东北区域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5年12月4日至2026年1月4日。如有意见,请反馈至电子邮箱,并请注明单位或组织及个人有关信息和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dbhangye@126.com 024-23148919

附件:《东北区域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2025年12月4日

东北区域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网公平开放监管,规范电网公平开放行为,促进电源电网协同建设,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电源接入各类电网,以及地方独立电网、增量配电网、微电网与省级及以下大电网互联工程建设项目的流程、时限、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微电网等之间的电网互联参照执行。

第三条 电源项目业主和电网企业均享有本细则规定的电网公平开放相关权利,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对电网企业及电源项目业主、电网互联双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 12398 能源监管热线等渠道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负责对东北区域电网公平开放相关行为进行监管。

第六条 东北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

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规划制定、项目核准(备案)、分布式光伏承载力发布等电网公平开放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电网企业是电网公平开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相应制度,公开与公平开放服务相关信息。具体负责建立电源项目接入电网( 电网互联)工作制度,接网(联网)意向受理及回复,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受理、研究及回复, 由电网企业建设的接网(互联)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接网(互联)协议签订与执行,分布式电源可开放容量测算,制定并公开对外工作流程、联系人,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地为符合条件的相关主体提供电网服务,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制定差异化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合理优化或者简化工作流程,提升接入服务水平。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各相关主体提出的接入电网( 电网互联) 申请;

( 二)拒绝向各相关主体提供接入电网( 电网互联)须知晓的输配电网络的接入(互联)位置、可用容量、实际使用容量、 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等必要信息;

( 三)对分布式发电等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发电设施,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接入适用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 四)违规增设接入电网( 电网互联)前置条件或环节;

( 五)违规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

( 六)其他违反电网公平开放的行为。

第九条 电源项目业主( 电网互联提出方)负责按要求提交接网(联网)意向书及相关材料,开展电源接入( 电网互联)系统设计(分布式电源发电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配合签订接网(互联)协议并执行,按期向电网企业报送电源( 电网互联)项目本体及接网工程进展。

第三章 电源接入电网

第十条 向电网企业申请接入电网的电源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及限制类项目;

( 二)接入增量配电网的电源项目,应满足国家关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

( 三)新型经营主体项目申请接入电网,应满足国家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及时向电网企业抄送已立项的各类电源项目信息。 电网企业应加强与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沟通,在获取项目信息后主动对接项目业主,告知接网前各环节流程时限并督促其提交接网意向。

申请接入电网的电源项目业主应在项目纳规(核准/备案)或取得政府必要性前置文件后 30 个工作日 内通过线上或线下向电网企业提交接网意向书等相关资料,接网意向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电源项目名称及所在地;

( 二)电源项目规划及本期工程规模(本期建设总容量、机组数量、单机容量、机组类型、主要技术参数等);

( 三)电源项目拟建成投产时间;

( 四)电源项目的性质(公用或自备);

( 五)电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 六)电源项目纳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或省级及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年度实施方案的证明文件(无需纳规或纳入年度实施方案项目清单的除外);

(七)有权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无需核准和备案的除外)。为加快新能源项目建设,对除分布式光伏之外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在接网意向申请阶段可不提供此项材料,但最迟应在提交接入系统方案设计报告时一并提供;

( 八)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土地证或宅基地证、 乡镇及以上政府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等,下同)、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自投资承诺书》等资料, 自行备案项目需提供项目备案证明文件;

(九)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光伏发电项目应提供项目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发电地址权属证明、项目备案证明文件、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申请资料。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的,还需提供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或发电地址租赁协议; 由经办人办理的,还应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委托书;

(十)与电源项目接网相关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二条 收到电源项目接网意向申请书后,电网企业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对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应于 2 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 一)接网意向申请书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 电网企业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 二)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其原因;

( 三)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电网企业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在电网企业履行一次性告知要求前提下,在电源项目出现补充资料不全、不准确等情况下,还需要再次补充材料的,办理时限为自 电网企业收到电源项目提交补充材料后重新计算。

( 四)逾期不回复的,电网企业自收到电源项目接网意向申请书之日起视为已经受理,并追究电网企业未及时书面回复的责任。

( 五)对于选择由电网企业代理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在书面通知中明确告知电源业主项目备案完成后方由电网企业正式受理,但无需电源项目业主重新申请。

( 六)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出具接网意见应当以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为依据,当可开放容量不足时,需告知电源业主并征询其是否纳入排队登记的意见。若同意排队,则按照接网意向正式受理时间,根据光伏接入公共电网连接点所在台区或主变分别做好排序登记,待具备接入条件后,再办理后续接网手续。 电网企业每月 10 日前将登记顺序情况通过门户网站、营业厅、APP 等渠道进行公示并滚动更新。

第十三条 电源项目业主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独立的设计单位开展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免费提供接入系统方案),一般应在电源项目本体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 电网企业应及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各方应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规范提供和使用有关资料。

( 一)电源项目业主(或受电源项目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应向电网企业一次性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所需的资料清单。资料清单可包含电源项目周边电网现状、电网规划、接入条件以及与电能质量有关的电网背景参数等基础资料,不得增加和接入系统设计要求无关的内容;

( 二)电网企业收到资料清单后,应于 10 个工作日 内给予答复。确实不能按时提供的, 电网企业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电源项目业主,说明原因,并尽快予以解决。

逾期不回复的或回复内容不完整的,追究电网企业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在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完成后,电源项目业主应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在接网意向申请阶段未提交核准(备案)材料的应于此时提交。采用备案制的集中式新能源、独立储能电站等项目,应同时提供已基本落实电源本体和升压站用地的相关证明材料。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电网企业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对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应于 2 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 一)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电网企业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电网企业不得超出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完整性和规范性提出要求,不得扩大专项评估范围,不得违规增加电源项目负担;

( 二)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其原因;

( 三)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电网企业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在电网企业履行一次性告知要求前提下,电源项目业主出现补充资料不全、不准确等情况时,还需要再次补充材料的,办理时限为自电网企业收到电源项目提交补充材料后重新计算;

( 四)逾期不回复的, 自电网企业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之日起即视为已经受理,并追究电网企业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受理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应按照“公平、公开、高效、安全、合规”的原则,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及时会同电源项目业主组织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进行研究,并向电源项目业主出具书面回复意见,书面回复意见应包括电源接入系统方案及相关技术要求。接入系统设计方案需进一步补充论证的,应一次

性书面告知电源项目业主,由设计单位进行补充论证。完成补充论证工作后,电源项目业主应重新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补充论证时间不计入电网企业办理时限。

( 一)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500 千伏及以上的,电网企业应于 40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 二)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 66~220 千伏的,电网企业应于 30 个工作日(对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应于 20 个工作日内)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 三)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 10 千伏及以下的, 电网企业应于 20 个工作日 内(对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应于10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第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加强规划研究与执行,落实好接网工程建设的主体责任,相关变电站应储备足够数量的可用间隔。 因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接网工程,可由新能源项目业主投资建设。双方投资界面应在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回复意见中予以明确,回购相关事宜应在接网协议签订环节确定。分布式电源接网工程、电网侧变电站内间隔及附属设施不得由电源项目业主建设。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时, 以项目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为产权分界点,电网企业负责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含接网点开关),相关汇流设施(包括升压变压器、送出工程线路及相关二次设备等)、接网配套设施原则上由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与运维。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接入工程相关前期工作。 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的接网工程,电网企业会同电源项目业主统筹确定新能源和接网工程的建设投产时序,并与前期工作进度做好衔接。接入工程前期工作所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电网企业同电压等级、条件相近的其他电网工程。

接入工程受规划、土地、环保等外部条件限制不可实施时,电源项目业主应重新开展接入系统方案设计。 因单方原因调整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的,应商对方按照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方案,相关费用原则上由调整提出方承担。

第十八条 需新建接入工程的电源项目,在电源项目和接入工程项目均核准(备案)后,电网企业与电源项目业主一般情况下应于 30 个工作日 内(对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应于 15 个工作日 内)签订接网协议。不需新建接入工程的电源项目,在电网企业正式回复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后的 30 个工作日 内(对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应于 15 个工作日 内)签订接网协议。接网协议应考虑电源本体和接入工程的合法建设和合理工期,内容包括电源项目本期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配套送出工程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电力电量计量点、并网点电能质量限值要求及控制措施、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内容。接入工程由电源项目业主自建的,接网协议应明确回购相关事宜。 电源项目业主建设临时送出工程的,双方应明确后续迁改安排。

第四章 电网互联

第十九条 电网互联项目应符合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网发展规划。 电网互联提出方应向电网企业提交联网意向书等相关材料。收到电网互联提出方提交的联网意向书后, 电网企业应于 5 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 一)纳入电网发展规划的,电网企业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 二)未纳入电网发展规划的,电网企业应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其原因;

( 三)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电网企业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在电网企业履行一次性告知要求前提下,因电网互联提出方出现补充资料不全、不准确等情况下,还需要再次补充材料的,办理时限为自电网企业收到电网互联提出方提交补充材料后重新计算。

( 四)逾期不回复的,电网企业自收到联网意向书之日起视为已经受理。

第二十条 电网互联提出方应组织开展电网互联系统设计工作。在受理联网通知书出具后20 个工作日 内, 电网互联双方互相向对方提供开展联网设计所需的电网现状(包括相关主变的负载率和间隔情况等)、运行方式、电网规划(包括电网投资建设方案等)、电源分布、联网条件等基础资料;不能及时提供的,应书面告知对方原因。 电网企业应向电网互联提出方书面告知互联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规范提供和使用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电网互联系统设计工作完成后,电网互联提出方应向电网企业提交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报告。收到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电网企业应于 5 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报告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电网企业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回复的,电网企业自收到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报告之日起即视为已经受理。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受理电网互联提出方提交的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按照 “公平、公开、高效、安全”原则,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及时会同电网互联提出方组织对设计方案进行研究,并向电网互联提出方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需进一步补充论证的,应一次性告知电网互联提出方, 由设计单位进行补充论证。完成补充论证工作后,电网互联提出方应重新提交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报告,补充论证时间由电网互联提出方接到补充论证告知书至重新提交报告止,补充论证时间不计入电网企业办理时限。

( 一)电网互联系统电压等级为 66~220 千伏的,电网企业应于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 二)电网互联系统电压等级为 10 千伏及以下的, 电网企业应于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双方对互联方案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协调确定。

第二十三条 按照 “谁主张、谁负责” 的原则,电网互联工程原则上应由电网互联提出方投资建设。 电网互联工程投资建设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联网工程相关前期工作。 电网互联工程受规划、土地、环保等外部条件限制不可实施时,电网互联提出方应重新开展电网互联系统设计。

因单方原因调整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的,应商对方按照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方案,相关费用原则上由调整提出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电网互联工程核准(备案)后,电网互联双方应于 30 个工作日 内签订互联协议。互联协议应包括互联工程的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开工时间、投产时间、功率交换、投资界面、产权分界点、安全责任界面、电力电量计量点、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内容。

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报送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应公开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制度、业务受理方式,确保各项目主体可通过门户网站专栏、新能源云、网上国网、客户服务中心营业窗 口(供电营业厅)等线上线下多渠道办理,线下受理的申请及材料由电网企业

及时在相关平台启动流程并建档立卡,各项目主体应积极配合。 因各类原因拒不受理的申请,电网企业也应在相关平台如实记录,且不得以预审、初审等形式体外循环规避监管。

第二十六条 按照信息公开范围,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方式披露信息。

( 一)主动公开信息。 电网企业应通过本企业门户网站专栏、营业厅以及其他方便获取的方式公布电源接入制度、电网互联制度、分布式光伏电网可开放容量、因可开放容量不足暂缓接入的分布式光伏申请接入顺序、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系统典型设计方案等信息,为电源项目业主、电网互联提出方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对于电源项目业主、电网互联提出方申请披露的信息,电网企业应当通过本企业指定的网络平台或其他书面方式予以披露。包括截至上月末配套送出工程尚未投产的电源项目列表,各电源项目业主提交接网意向书、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时间,电网企业出具接网(联网)申请受理通知书、接入(互联)系统方案书面回复时间、电网企业建设配套电网工程项目概况、 电网互联项目概况、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投产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与电网公平开放相关的其他信息等。

第二十七条 申请接入且电网企业已正式回复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的电源项目,应每月 15 日前向电网企业通报电源项目工作进展、方案变化调整情况、建设进度情况以及与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相关的其他信息; 申请电网互联且电网企

业正式回复互联系统方案的电网互联项目,应每月 15 日前向电网企业通报互联项目工作进展、方案变化调整情况、建设进度情况以及与互联相关的其他信息。 电网企业应于每月25 日前汇总相关情况,并于 30 日前将 22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的项目相关进展信息报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第二十八条 电网企业按照第七条、第八条建立的相关工作制度,应在编制完成后一个月内书面报送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上述工作制度如有更新,应于更新之日起一个月内另行报送。

第二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 15 日前通过本企业门户网站专栏、营业厅以及其他方便获取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上一季度电网公平开放情况,包括电源接入、电网互联、信息公开等电网公平开放情况。

除向社会公开外, 电网企业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 15 日前,向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报送上一季度电网公平开放情况,并对不予受理、逾期受理、超期回复等情况及配套电网工程进度滞后、电源项目业主自建送出工程的具体原因进行逐一说明。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要求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信息和资料。

第七章 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可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 一)进入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 二)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

( 四)通过企业数据信息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调取、分析和监管;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电源项目业主( 电网互联提出方)对于经督促提醒,仍不按时提交并(联)网意向、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及签订接(联)网协议所引起的并(联)网问题, 由电源项目业主( 电网互联提出方) 自行承担损失。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 一)未按照本细则规定提供电源接入电网、电网互联服务的;

( 二)在执行本细则规定流程中存在严重超时、故意拖延的;

( 三)违规增加服务流程的;

( 四)违规设置前置条件的;

( 五)违规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的;

( 六)未公平向各类相关主体开放设施的;

(七)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开放容量不足暂停接入后,具备接入条件时电网企业未按照登记顺序办理相关手续的;

( 八)其他违反公平开放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电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 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 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 三)违反本细则规定,未按要求公开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电源、电网互联双方及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未按本细则要求,向各省级电网企业报送项目本体及接网工程进展的, 由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第十七条给予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相关用语的含义:

( 一)本细则所称电网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负责电网设施运营、从事输电或配电业务的企业。包括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建设运营的省级及以下电网系统、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增量配电企业。

( 二)本细则所称电源包括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发电、分布式发电、储能、新型经营主体等。 常规电源是指除分布式发电外的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核电、水电等。集中式新能源发电是指除分布式发电外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分布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安装,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

( 三)本细则所称储能(含抽水蓄能)包括电源侧储能、电网侧储能和用户侧储能等。 电源侧储能是指接入在常规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等电源厂站内部,与电源统一接受调度控制、不单独计量、不独立与电网结算的储能设施。 电网侧储能是指在专用站址建设,直接接入公用电网的储能设施。电源侧储能、 电网侧储能接入电网参照常规电源接入电网。

用户侧储能是指在用户内部场地或邻近建设,接入用户内部配电网平衡消纳,不向公共电网反送电量的储能设施。用户侧储能若发电上网并计量结算上网电量,其接入电网参照分布式发电接入电网。

( 四)本细则所称新型经营主体是指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包括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等。

( 五)本细则所称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业包括电网、电源、 电网互联双方及各类新型主体。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25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 年。施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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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是中山市为规范和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而制定的专项管理文件。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监管活动,界定其为用户侧开发、配电网接入、就近平衡调节的发电设施,并按主体和规模划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类。文件系统规范了项目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分类办理)、建设管理(严控选址、结构安全、风貌协调、设备资质与防雷接地等)、电网接入(简化自然人流程、明确接入责任)、并网验收与电量结算(免费计量、补贴代发),以及运行安全管理(压实投资主体责任、多部门协同监管、定期运维检查)等全链条要求。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南方电网广东东莞供电局:东莞分布式光伏容量突破500万千瓦来源:羊城晚报 发布时间:2026-10-21 09:23:30

东莞分布式光伏并网容量于2026年突破500万千瓦,年发电量约55亿千瓦时,减碳效果显著。文章聚焦南方电网广东东莞供电局在推动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中的实践:一是提速并网服务,通过“靠前走访、定制方案、绿色通道”实现最快45天并网,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降低企业用能门槛;二是强化电网支撑,加大主配网投资,完成网架升级,全市镇街光伏承载力评价全部达“绿色”水平,并提升午间削峰能力;三是优化技术路径,提供低压并网等个性化方案及“绿能管家”全程服务,助力企业降本增效。此举为东莞制造业绿色转型和“双碳”目标落地提供了坚实能源保障。(198字)

巴西发布能源规划,2036年分布式光伏装机92GW,电池储能7.2GW来源:TaiyangNews 发布时间:2026-10-21 08:50:58

巴西能源研究局(EPE)与矿产和能源部(MME)联合发布的《十年能源扩展规划(PDE 2036)》草案,提出2027—2036年能源发展路径。规划预计,分布式光伏(含屋顶系统)装机将从2026年的约50GW增至2036年的92GW,其中户用系统达41GW,覆盖1350万用户;同期电池储能装机目标为7.2GW,并配套建设4GW需求响应及2GW抽水蓄能设施,以增强电网灵活性。风能与太阳能发电量届时将占全国总发电量约三分之一,可再生能源整体占比维持在近90%。全社会用电量年均增长3.4%,2036年达979TWh,数据中心用电量将增长十倍。规划期内总投资约3.3万亿雷亚尔,含960亿雷亚尔投向分布式发电,并推动3.19万公里输电线路和99600MVA变电容量扩建。草案正公开征求意见至2026年11月6日。

江西上饶市广信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管理征求意见稿来源:广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10-20 09:22:34

本文是江西上饶市广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广信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集公告及政策文本。背景为现行试行意见实施一年后,为提升管理效能、保障项目高质量发展,拟修订并正式出台新规。意见围绕行业协同管理、分类备案流程、建设场所负面清单、产权合法性审查、产权人意愿核实、建设技术与风貌规范、监督执法与违规处置七大方面作出系统规定:明确多部门职责分工;优化自然人与非自然人项目的差异化备案路径;划定禁止建设光伏的区域和建筑类型;强调产权清晰、房屋安全及农户真实意愿;细化屋顶光伏安装高度、形态、防火及相邻权益要求;建立乡镇巡查、部门联动、信用惩戒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全文旨在构建权责明晰、程序规范、安全可控、风貌协调的屋顶光伏管理体系。(199字)

23.3GW可开放、102个镇街接入受限,广东公布四季度分布式光伏承载力结果来源:广东省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6-10-19 06:39:52

广东省能源局于10月15日发布《2026年第四季度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对全省124个县(市、区)的分布式光伏可接入能力开展系统评估。结果显示,当前全省尚有约23.3吉瓦(GW)的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整体资源潜力较大;但受配电网承载能力制约,部分区域已出现接入瓶颈,其中102个镇(街)被明确列为接入受限区域。通告同步公布了各县(市、区)的承载力评估等级及对应可开放容量数据,并首次以镇街为单位披露受限名单,旨在引导分布式光伏项目科学布局、有序开发,避免局部电网过载,提升并网效率与系统安全水平。

大英县发改局公示2026年四季度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及电网承载能力评估结果来源:大英县发展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6-10-15 13:48:18

大英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据遂宁市发改委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电网承载能力评估工作的相关要求,组织对辖区内电网支撑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的能力进行了系统性评估与分析。本次评估聚焦2026年第四季度,重点测算各区域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前提下可新增接入的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即“可开放容量”。评估结果已形成详细数据表格,涵盖全县各供电片区的容量余量、接入条件及承载状态等关键信息,并予以正式公示,旨在为分布式光伏项目规划、申报与并网提供公开、透明、可依据的参考依据。公示日期为2026年10月14日。

红区1地!辽宁2026年Q4全省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公布来源: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10-14 14:21:24

本文公告了辽宁省2026年第四季度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的评估结果。依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及《辽宁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辽发改能源〔2025〕939号)要求,辽宁省电力公司严格遵循行业标准《分布式电源接入电力系统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2025),对全省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并网能力开展系统性评估。评估聚焦电网在2026年Q4时段对新增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接纳水平,旨在科学支撑项目规划与并网管理。该结果由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6年10月14日正式发布,为后续分布式光伏开发提供基础性技术依据。(198字)

尼日利亚设3亿美元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基金,扩大微电网与独立光伏部署来源:TaiyangNews 发布时间:2026-10-14 09:15:11

尼日利亚联合主权投资局(NSIA)、Africa50与SEforALL共同设立3亿美元分布式可再生能源(DRE)基金,重点支持微电网、独立离网光伏等项目,旨在改善电网覆盖不足及供电不稳地区的电力可及性。该基金是落实“Mission 300”倡议的关键举措,目标到2030年为3亿非洲人口通电。它不仅填补撒哈拉以南非洲离网光伏领域长期存在的融资缺口——受高融资成本与政策不确定性制约——还通过世界银行IDA提供的2500万美元初始资金,打造首个与泛非融资平台联动的国家级示范模式。分析机构预测,尼日利亚将主导区域增长,2035年累计光伏装机或达87GW,占撒哈拉以南非洲离网市场近35%份额;当前光伏即服务成本已低于柴油发电,商业化条件日趋成熟。(199字)

天津:2026年Q4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发布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10-14 09:04:39

天津市于2026年第四季度发布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公告,旨在推动分布式电源科学、有序发展,同时保障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该评估严格依据国家能源局最新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及行业标准《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2025)开展,具有明确的政策与技术依据。评估覆盖全市范围,综合考虑电网结构、负荷特性、调峰能力、网架约束等因素,量化分析各区域对分布式电源(如光伏、风电等)的可接纳容量与接入条件。公告结果以附件形式公开,为项目开发、并网申请和规划决策提供权威参考依据,是落实国家新能源消纳政策与地方能源转型部署的重要支撑举措。(198字)

安徽阜南县在途接入方案超一年分布式光伏项目清单发布来源:阜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10-13 09:02:24

阜南县发改委联合县供电公司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清理工作,针对全县28个接入系统方案超期一年(有效期届满)的在途光伏项目发布专项公告。依据安徽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此举旨在优化电网承载能力、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公告明确:供电公司将向相关项目单位书面告知,要求其5个工作日内提交建设计划,并在15日内启动建设(以安装逆变器或10%以上组件为标志),同步办理接入方案延期手续;逾期未落实的,将终止并网流程。清理后释放的电网容量,优先满足前期积压用户的接网需求,后续项目按报装时序和电网消纳能力分批接入。(199字)